昨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在沪举办,“中国犯罪心理画像第一人”李玫瑾在论坛上呼吁,国内应尽快制订和出台《家庭养育法》和《少年法》。她说,目前我国一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14周岁开始算起,但现在犯罪低龄化较普遍,调查显示,12.2岁是青少年开始违法的平均年龄,但出问题的原因则在此之前。在青少年12岁之前应以保护为主,这时要为他们设立第一道法律防线——《家庭养育法》;到了12岁之后,则要为他们构建一个完整的少年法律体系——《少年法》。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主要在家庭
素有“中国犯罪心理画像第一人”之称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在报告中提到,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师刘慧娟在2011年进行的一项大规模调查,青少年违法12.2岁是起点,开始偷拿他人财物;13.9岁开始破坏公物、喝酒等等。调查还显示,12.2岁是青少年开始违法的平均年龄,13-14岁是不良行为的高频期,16.2岁开始进入到犯罪、刑事司法的范畴。
为此,李玫瑾呼吁我国尽快制订“家庭养育法”,这套法规应包含完整程序,如父母的资格,这可以用与福利相关的信用制度来约束;如父母的责任,如亲自抚养、不得失护等;如对非婚生子女的安排,如谁来发现并介入、对抚养人如何监督等等;如父母失职行为的认定(谁来发现或诉讼,更换监护是否可行)、社会救济以及在子女违法后,父母应受到哪些教育、承担哪些责任,得到哪些帮助等等。
她表示,这项调查显示,12.2岁是青少年犯罪的起点,但是出问题的原因肯定在此之前。 12岁之前是心理的“依恋期”,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程度非常高,这个阶段孩子的问题主要出在家庭。
立法防“幼女饿死事件”重演
“我们国家目前在这方面缺少相关的法律,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并非是专门针对家庭和父母的,相关部分不够详细。我在工作中接触过很多犯罪嫌疑人,很多成年人犯罪非常残忍,他们大都在未成年时期人生有缺失,很重要的是家庭的缺失,因此推出《家庭养育法》很有必要。”李玫瑾介绍,英国有“未成年人看护法”,包括孩子的社会福利和保障方面都有详细规定;澳大利亚有“父母责任法”,美国有“父母照顾权法”等等。
此外,非婚生子女由谁来介入值得重视,李玫瑾举例说,像“南京幼女饿死事件”就完全不是过失,“这个母亲自己的生存状态就决定了她无法养育自己的孩子,她连自己都养活不了怎么养孩子?她以间接的方式杀死了孩子。谁来发现?现在没有有效的方法。
在国内,一直有孩子一人在家结果从窗口掉出来的新闻报道,这也可以说是父母缺位的原因。而在美国,如果孩子一人在家无人监管,邻居看见了是要报警的,“这方面都要立法具体,要明确主体责任。 ”
再如在贫困地区,有些父母轻易生育多个孩子,生完后没有充足的养育意识和能力,从而把孩子置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社会如何行动?很多部门感觉无奈,“我认为应该对父母的资格进行认定,怎么规定?可以和社会福利联系起来做,可以用社会福利制度来制约父母个人的行动,如果遵纪守法可以给你相应的福利,如果只生一个,养老金可以高一点,多生则少。可以用养老费用、医疗待遇和救济来制约生育,强制父母增强责任感。 ”
呼吁出台《少年法》预防犯罪
除了针对家庭和父母的 “家庭养育法”,李玫瑾还建议出台针对孩子本人的《少年法》(或《未成年人行为规范法》),构建一套完整的少年法律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淡化“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在早期的法律介入和干预等三点。
她解释说,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没有明确法律限制,处于可做可不做的状态,“因此应有 ‘少年法’,一些成年人可以做的行为,对未成年人来说就是违法,比如不能过量饮酒、不能有学不上等。
目前,我国一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14周岁开始算起,这样即使出现多次不良行为,法律部门也拿这些孩子没办法;而到了14周岁或者16周岁开始,他们就很容易出现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时再进行法律惩处就晚了。所以,急需完善14周岁之前少年行为规范的立法! ”李玫瑾对此颇感无奈。
她认为,应该在解决监护权不到位、对孩子进行特殊教育的问题之后,再考虑违法行为如何处置的问题,因此《少年法》的范畴应该再扩大,而不是仅仅围绕刑法做一个判决。
此外她还建议,警察还可以干预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家暴和学校欺凌等,在街上看到不上学的孩子,也应该介入和干预,家庭不管还要追究家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