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招商网讯 :财税优惠政策
1、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市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其交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2、外来企业将取得的利润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市投资其他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项目,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前三年由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3、外来企业年纳增值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3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按入库的10%计算,第二年至第三年新增的增值税按其增量部分加奖10%。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省政府规定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额在上年基数上每增加50万美元,由受益的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0.2万元人民币。
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认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六年,前三年由受益方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二、扶持企业优惠政策
1、技术进步奖。凡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付于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和3万元的贷款贴息;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相关等级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分别给予企业技术创新扶助奖金5万元和1万元;凡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分别奖励企业4万元和1万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分别奖励企业4万元和1万元。
2、增量贡献奖。实际上交税金中地方财政可用部分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实行“增十奖一”的政策,获奖额中5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其余的50%由企业法人代表奖励给其他有贡献的人员。
3、突出贡献奖。实际上交税金中地方财政可用部分连续两年均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一栋别墅或同等价值的一辆小轿车;对连续两年保持月平均有1000名(含1000名)以上员工在岗或连续两年实际上交税金均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政府可给予企业一个到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的名额(新进人员要符合用人单位相关条件)。对在发展地方工业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优先推荐申报参加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殊津贴和优秀专家等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及全国和省、市劳动模范的评选。
4、科技创新奖。我市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获得国家、省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和1万元。
5、建设科研中心奖。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开发机构,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收费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入园企业,除保留工商局工商注册登记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之外,其他一律免予收取。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入园企业一律按国家最低标准50%以下收取。对供电、供水等服务项目,在使用材料上允许企业按技术要求自行选购,安装劳务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四、服务保障措施
(一)集中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办公制度,所有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及收费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二)代办跟办。实行招商项目全程服务和手续代办制,从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到建成运营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并为投资者代办一切审批手续。
(三)控制检查。除刑事案件侦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确需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的,须报请市政府市长批准,经批准后出具《准予检查通知书》。部门凭《准予检查通知书》,在相关单位指派的一名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检查。违反本规定进行的各类检查和管理行为,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抵制,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