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委)、商务局:
为了一进步实现外商投资便利化、打造快捷高效政务环境,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将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现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下放权限。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权分期分批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和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必须由设区市级及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审批权下放的条件。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应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该审批为行政许可行为。故审批权下放的对象必须是有经授权或委托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属于独立行政机关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即具备所有外经贸业务主管职能)。
三、审批权限下放程序。由各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我厅根据省级开发(工业园)区和县(市、区)近年利用外资情况及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软、硬件设施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进行授权。
根据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推荐和我厅审核,第一批下放外商投资合同、章程审批权限至3个省级开发区和16个县(市、区,名单附后)
四、具体要求
1、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南昌、赣州、九江、宜春四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及时转发本通知至获授权的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指导其做好审批工作。
2、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人员定期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从事审批工作。
3、各级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商投资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进行审批。获授权的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审批的项目自行承担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获授权的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必须健全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机构,加强人员配置,挑选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强、政策水平高、原则性强的干部负责从事审批工作,认真做好审批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5、审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对不依法审批和越权审批的项目,我厅将予以纠正或撤销,并予以通报直至收回审批、发证权。
6、审批权下放后,外资统计仍由各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7、各地应完善和健全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机构建设,为后期对其他省级开发(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权下放做好准备。
五、审批权下放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