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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江西招商网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洪发[2005]38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6年市、县(区)两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4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20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年按10%递增。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兑现《实施办法》中有关奖励和补助政策(以下简称奖励补助),二是对服务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开发项目进行补助(以下简称项目补助)。

    第三条 项目补助重点是对带动性强的金融保险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会展业等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推进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块的建设、农村服务业发展的项目提供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国家和省安排重点项目资金配套补助。

    第四条 奖励补助由申请单位申报、市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及县(区)财政局复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下达。

    第五条 项目补助由企业申报、县(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会同县(区)财政局初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复审、市服务业领导小组批准下达。企业主体税种县(区)财政不受益的,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决定》及《实施办法》的精神每年制定发布一次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用以指导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补助资金投向。

第二章 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奖励补助的单位应按照《<兑现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兑现操作流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一式三份。超出规定时限的不予受理。个人享受的奖励补助由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第八条 引进500个以上国际标准展位的国际性、国家级会展的引进者,应在引进会展前同市会展工作管理办公室签定《引进会展约定书》,经市财政局鉴证后,方可按《兑现<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兑现操作流程》规定申请奖励。

    第九条 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应在项目动工的当年向县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超出此申报时限的不予受理。县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的同时转送一份给县区财政局。企业主体税种县(区)财政不受益的,直接向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由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转送一份给市财政局。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报告

  2、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备案部门的备案许可

  5、项目贷款合同或中央、省有关部门下达专项补助资金的文件以及资金到位的原始凭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近2年年度会计报表

  7、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受理部门全年受理申请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

第三章 审核和批准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兑现<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奖励政策兑现操作流程》的要求及时对各单位申请奖励补助的材料进行初审,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申请上年度奖励补助的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材料的同时转送一份给市财政局。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上报。

    第十二条 新办从事交通运输和仓储企业、经营会展场馆的企业、旅游企业、文化企业申请按主营业务收入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或奖励的,应足额缴纳营业税。未足额缴纳的,按所欠缴税额扣减奖励资金。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在税收减免期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于每年4月份对各主管部门上报材料组织集中会审,并于4月底之前提出兑现上年度奖励补助计划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第十四条 各县(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产业导向目录的要求及时对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将申报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式二份报送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材料的同时转送一份给市财政局。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 项目补助中贴息补助和配套补助的对象应为当年到位的贷款和当年到位的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额在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提下按以下标准计算: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一年,贷款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的,按50%计算;配套资金按不超过实际到位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10%计算。

    第十七条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采取审查材料、实地考察的办法对所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软件产业和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于每年5月和11月分2次提出项目补助计划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第十八条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应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补助的项目库,将筛选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市服务业领导小组下达补助计划的15日之内向申请单位下发补助通知。申请单位接通知后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享受贷款贴息的,凭银行付息单办理拨款。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支出由市和县(区)两级财政按各自承担的资金数额分别拨付到补助单位。企业主体税种所在地县(区)财政受益超过50%的,市和县(区)财政各负担50%;低于50%的,两级财政按实际受益比例分担,个人享受的奖励补助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 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核管理工作经费控制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的资金量2%之内,根据实际需要经财政审核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二条 享受项目补助的企业应定期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市财政局和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和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凡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等情况的,一律收回已下拨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补助的资格,对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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