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山湖区中小企业发展和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南昌市《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洪发[2005]1号)、《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强市,促进快速和谐崛起的若干意见》(洪发[2005]3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洪发[2006]23号)设立的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为规范对青山湖区中小企业发展和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规模为100万元,由区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支出,今后视使用效果逐年增加。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创业小基地建设项目,对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和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如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平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审批、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专项资金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南昌市青山湖区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并在青山湖区纳税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对为我区中小企业担保的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对本区辖区内的担保机构,且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由区中小企业局按年终业绩考核情况予以奖励。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并在市、区中小企业局履行备案手续,按时向区中小企业局报送担保业务统计报表。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3)经济效益良好,担保业务占其总业务量的70%以上,并且其担保对象为本区的中小企业。
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准备金。
2、用于支持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征集与评价项目、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项目。
3、完善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培训服务项目。包括创业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培训。
2、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3、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5、对区中小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外展销展览等开拓市场的活动进行补助。
6、表彰奖励为中小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和商会、协会等民间行业自律性组织。
7、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获得国家、省、市创业小基地称号及全民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开展全民创业宣传、推介等活动。
(四)获得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符合规定要求配套的项目。
(五)支持本区新办三年内(含三年)各类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其中重点支持: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企业;
2、出****货值占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的外向型小企业;
3、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企业;
4、农业产业化及农副产品加工型小企业;
5、社区服务型小企业。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优先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扶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六)区政府要求扶持的中小企业和全民创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每年按规定时间在本区范围内采取多种方式公开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及补贴的项目所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单独核算,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应同时提供: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及其他所需参考的资料。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必须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三)项目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要求立项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三)项目所在地负责全民创业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创业辅导、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要求立项和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所在地负责全民创业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资格评审:项目单位及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评审: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软盘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内容评审: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可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有关材料并进一步说明情况,必要时到项目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
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结论意见,并参考推荐意见,确定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共同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书”,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对该项目必须单独核算,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分别报送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消的,需报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批准。对因故撤消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区中小企业局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剩余的专项资金如数退回区财政帐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区中小企业局、区财政局<青山湖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8号)现予作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山湖区中小企业局和青山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