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洪发[2003]22号)和《南昌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4]40号),进一步加快我区制造业做大做强步伐,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加大对制造业投入,从2005年起设立青山湖区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制造业资金)。为规范制造业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制造业资金由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在区经贸委设立区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制造业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区经贸委负责发布项目导向目录,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项目初审结束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会同区经贸委等部门参与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对资金使用和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区制造业资金主要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内资金,2005年安排200万元。当年未下达和未拨付完的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区制造业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制造业企业新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和改扩建)贷款的贴息。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区制造业资金支持的企业范围为:项目投产后主体税种(增值税)增加青山湖区地方财政收入的制造业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及为其配套的专业化协作配套企业。
第六条 区制造业资金贴息扶持企业基本条件
1、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企业;
2、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企业。
第七条 贴息对象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厂房、设备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投资(不含土地)贷款额;为承接产业梯度的转移,吸引青山湖区以外企业参与我区制造业投资,对以生产设备作为投资进入青山湖区的制造业企业,可按其投入设备净值的50%视同贷款额给予贴息。
第八条 新建和改扩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50万元。对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需要在总贷款规模内分期贷款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确定给予贴息的贷款额,并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间的实际贷款情况,跨年度分期拨付贴息资金。
第九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实行分级负担。主体税种(增值税)增加区本级财政收入的项目,贴息资金全部由区财政安排;主体税种(增值税)由区、乡镇分别受益的,按属地原则由区财政和受益乡镇财政各负担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区制造业资金使用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操作,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信息、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区经贸委和区财政局审定,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使用制造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备案许可;
4、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纳税情况;
5、固定资产投资(设备)贷款合同,以设备作为投资的外来企业应提供设备净值有效凭证;
6、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项目投产后主体税种(增值税)增加青山湖区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向区经贸委和区财政局申报。主体税种(增值税)增加乡镇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在受益乡镇财政承诺贴息资金50%的前提下,由受益乡镇向区经贸委和区财政局申报。
项目通过区经贸委、区财政局联合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争取到了南昌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如需要县区配套,由市财政承担贴息资金50%,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50%。涉及到受益乡镇的企业,市财政承担贴息资金50%,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25%,受益乡镇财政承担贴息资金25%。
区制造业资金申报实行全年受理,每季度审批一次。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
区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导向目录对区制造业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区经贸委和区财政局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拟支持项目意见,报区政府批复后下达支持项目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项目计划,凭企业实际支付利息凭证(或设备净值的有效凭证)拨付贴息资金,涉及到受益乡镇的由乡镇财政拨付。企业收到拨付的制造业专项资金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中须支付的专家评审等管理费用,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区制造业资金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制造业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区经贸委和区财政局,并接受区经贸委、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区经贸委会同区财政局对区制造业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制造业资金以及对制造业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制造业资金;
2、取消三年内申请制造业资金的资格;
3、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山湖区经贸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