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招商引资(贸),扶持企业做强做大,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企业税收奖励办法
(一)医药类、科技类、有色金属类工业企业
1、年实缴增值税医药类工业企业500万元(不含)以下,科技类工业企业200万元(不含)以下,有色金属类工业企业1000万元(不含)以下为小规模企业。年纳增值税医药类工业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科技类工业企业200万元以上,有色金属类工业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为规模企业。
2、小规模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增值税:凡投产当年实缴增值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按当年实纳增值税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凡实纳增值税在上年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基数上有增长的,分别按其增长额的5%、10%、15%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为五年。
(2)企业得所税:从获利年度起,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二年全征全奖;第三至第五年全额征收后,再奖励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
(3)城建税:投产后二年内,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3、规模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增值税:①医药类企业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后按以下标准奖五年:企业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内不予奖励,超过200万元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计算奖励,即:当年缴纳增值税在201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5%奖励;当年缴纳增值税在501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19%奖励;当年缴纳增值税在1001万元以上部分按25%奖励;②科技类和有色金属类企业自达到规模企业以上标准后,按以下标准奖五年:企业交纳增值税200万元以内不予奖励,超过200万元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累加计算奖励,即:当年缴纳增值税在201至500万元部分按15%予以奖励;当年缴纳增值税在501至1000万元部分按18%予以奖励;当年缴纳增值税在1001至1500万元部分按20%予以奖励;当年缴纳增值税在1501至2000万元部分按25%予以奖励;当年缴纳增值税在2001万元以上部分按28%予以奖励。
(2)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后,再进行奖励五年,即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城建税: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再进行奖励二年,二年内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进行奖励。
(4)建筑安装营业税:依法征收后地方所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
4、小规模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时按规模类企业奖励;达到规模类企业后某年度又降至小规模企业水平,该年度执行小规模企业奖励标准。
(二)矿产品加工类企业
1、对原有采矿、选矿的矿产品初加工企业,继续提供各方面的优质服务,同时取消现有税收奖励政策。
2、凡新上碳酸钙粉体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600万元以上(其中新建厂房4000平方米以上),产品平均价格每吨600元以上、年产量2万吨(轻质纳米钙1.5万吨)以上、年上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增值税: 投产后,前三年按实缴增值税的10%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实缴税增值税的6%予以奖励。
(2)企业所得税:投产后,前二年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奖励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
3、凡新上碳酸钙粉体加工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新建厂房6000平方米以上),产品平均价格每吨1000元以上、年产量4万吨(轻质纳米钙2万吨)以上、年上交税收15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增值税:投产后,前三年按实缴增值税的15%予以奖励,第四、第五年按实缴增值税的10%予以奖励。
(2)企业所得税:投产后,前二年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第三至五年奖励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3)建筑安装营业税:依法征收后地方所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
4、凡新上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新建厂房6000平方米以上),利用我县碳酸钙系列产品进行深度加工企业,生产相关配套产品和终端产品,并且年上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增值税:投产后,前三年按实缴增值税的20%予以奖励,第四、第五年按实缴增值税的15%予以奖励。
(2)企业所得税:投产后,前二年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年奖励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
(3)建筑安装营业税:依法征收后地方所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
5、凡新上萤石精深入加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新建厂房10000平方米以上),年上缴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每吨氟化工产品平均销价是所耗用萤石精粉价值3倍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增值税:每吨氟化工产品平均销价是耗用萤石精粉价值3倍以上的,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其中3倍的,奖励当年上交增值税总额的6%;4倍的奖励当年上交增值税总额的8%;5倍以上的,奖励当年上交增值税总额的10%。利用县外资源在我县进行精深加工的部分,在上述基础上另加2个百分点进行奖励。奖励年限为五年。
(2)企业所得税:投产后,前二年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奖励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
(3)建筑安装营业税:依法征收后地方所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
6、凡新上铁矿、钨矿精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每吨深加工后的产品平均销价是所耗用铁精粉、钨精粉价值2倍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增值税:每吨深加工后的产品平均销价是所耗用铁精粉、钨精粉价值2倍以上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其中2倍的,奖励当年度上交增值税总额的5%;3倍的,奖励当年度上交增值税总额的7.5%;4倍以上的,奖励当年度上交增值税总额的10%。奖励年限为五年。
(2)企业所得税:投产后,前二年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奖励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
7、凡新上矿产加工企业的规模在上述企业以下时不予奖励;当达到以上有关企业规模时,即参照以上企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木竹加工企业
1、按照永办发[2007]23号的有关规定,达到鼓励型企业标准(即松木加工企业原木加工增值必须达2倍以上,年原木消耗1万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原木经加工增值后实缴增值税75元以上,年实缴增值税75万元以上;杉木加工企业原木加工增值必须达2倍以上,年原木消耗1万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原木经加工增值后缴增值税60元以上,年实缴增值税60万元以上;毛竹加工企业,原竹加工增值必须达2倍以上,年原竹消耗20万根以上,每100根原竹经加工增值后实缴增值税200元以上),且年上交增值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厂房10000平方米,产值1亿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耗用每立方米原木(竹)平均纳税达到上述鼓励型标准的150%以上,不足200%的,按当年度上交增值税总额的5%奖励;达到鼓励型企业税负标准200%以上的,按当年度上交增值税总额的7.5%奖励,奖励期限为五年。
2、对过渡型、整改型木竹加工企业,继续提供各方面的优质服务,不可享受税收有关奖励政策。
(四)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增值税:凡投产当年实纳增值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按当年实纳增值税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凡实纳增值税在上年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基数上有增长的,分别按其增长额的5%、10%、15%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为五年。
(2)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二年全征全奖;第三年至第五年全额征收后,再奖励县级财政所税部分的50%。
(3)城建税:投产后二年内,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五)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为鼓励企业节约用地,所有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但企业投产后,每年税收贡献达到每亩4万元以上,则县级财政所得部分100%奖励企业三年;每年税收贡献达到每亩3万元以上,则县级财政所得部分80%奖励企业三年;每年税收贡献达到每亩2万元以上,则县级财政所得部分50%奖励企业三年;税收贡献每亩2万以下不奖。
(六)对水电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提供优质服务,不实行税收奖励。
(七)资源再生利用企业的废品回收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资源再生利用企业的废品回收企业与加工企业税收合并计算。废品回收企业所纳增值税返还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八) 本办法所列规模以下企业和一般性工业企业因发展不稳定,年度间上缴税收高低不一,在计算奖励时,应与历史最高年份比较,有增长的才计算奖励。
二、企业用地奖励办法
1、工业园企业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工业用地有关政策挂牌出让。出让价款按揭牌价缴交后,土地价款财政实得2万元/亩,其余购地款奖励返还企业,用于厂区基础设施建设。
2、企业正式投产一个年度内上缴增值税达3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每亩1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每亩达20万元以上,土地价款财政实得8000元/亩,其余购地款奖励返还1.2万元/亩给企业,用于企业厂区基础设施建设。
3、企业在签订用地协议取得土地权证时,按2万元/亩标准缴交,待企业正式投产达到第二条标准后,再申报审批返还1.2万元/亩。
三、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
1、争创品牌奖。企业年内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知名商号和驰名、著名商标,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凡获得商务部、省外经贸厅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个品牌分别给予5万、3万元的奖励。
2、技术改造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技术设备投资(包括设备投资、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生产装备)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1%的比例一次性贴息奖励。此项奖励凭正式发票,由县财政、税务、经贸委共同认定。
3、研发创新奖。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标准检测中心,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4、新产品开发奖。企业年度内开发新产品,且通过国家级鉴定验收并颁发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以上鉴定验收并颁发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人才培育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使其取得高、中级等级证书,吸纳其就业并工作满一年的,分别按5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
四、招商引贸企业奖励办法
凡是引进资金在本县注册成立贸易企业,规范运作实现销售收入产生税收和本地工业企业利用品牌和市场优势外购外销产品实现税收,对其增值税按以下办法兑现奖励:凡当年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下不奖;20~50万元按缴纳增值税的6%奖励;50.1万元~100万元的企业按缴纳增值税的10%奖励;100.1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的15%;500.1~1000万元的奖励增值税的20%;1000.1万元以上的奖励增值税的22%。对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兑现奖励:凡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下不奖;10~50万元的按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6%奖励;50.1~100万元的奖励实纳额的10%;100.1~300万元的奖励实纳额的15%;300.1~500万元的奖励实纳额的18%;500.1万元以上的奖励实纳额的20%。
八、奖励兑现
1、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各类投资主体在本县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今后新办的企业及相关的乡镇和县直部门。
2、本办法已标明的税种适用本办法,没有标明的税种不予奖励。
3、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各种税费,如有未足额缴纳的,在计奖时扣除应缴未缴税费金额。
4、享受本办法确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诚信纳税,凡偷漏税收,通过税务稽查后补缴的税费,在计算奖励时必须剔除。
5、企业税收奖励,以年度为单位,由企业递交申请和年末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县经贸委和工业园管委会会审通过,报送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资金。
6、 工业税收贡献奖和工业税收增长奖在次年初经济工作会上兑现,资金统一由县财政拨付,70%分配给有功人员,30%留作单位弥补招商和帮扶工作经费,如帮办单位对企业帮扶了资金(含土地款),则先扣还所有帮扶资金后,再按前述标准分配。
7、本奖励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永办发[2007]17号文件和永府办字[2009]57号文件予以废止。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文件奖励政策中规定的与本文项目一致的内容服从本文件。原“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企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