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的意见(试行)
盐办发〔201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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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利用海外人才智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按照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适应加快提升传统产业、推进特色产业、发展新兴产业的需要,计划用5年时间,引进50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50个引进海外人才智力项目。
第二条在国(境)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盐创业的;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能产业化的;
3、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好的科研成果的;
4、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含2年)的;
5、其他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海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有关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根据本人需要租赁人才公寓,租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退租人才公寓而购买商品房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2、到事业单位工作可使用事业编制;到企业单位工作,可按隶属关系挂靠市、县(市、区)人才储备机构,参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核定档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3、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在海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直接确认或提请省职称部门确认;在国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可直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后,可优先推荐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专业技术职务可以高聘;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的执业资格的,可直接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4、随迁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协调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学校,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可享受归侨子女的同等待遇。
5、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缴纳人。
6、实施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由同级财政按国家、省资助额1:1的比例提供资助经费;实施市级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由同级财政提供每一项目2万元-5万元资助经费。
7、对持有“Z”字(工作类)签证、在盐城长期居留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可办理《外国专家证》,凭证办理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
8、在我市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经审定后,2年内同级财政提供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携高新技术、定形的产业化项目及资金在我市创业的,同级财政可提供5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或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9、优先申报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六大人才高峰”资助项目、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引荐风险投资机构与之合作。
10、创新创业有突出贡献的,优先推荐申报政府特殊津贴,优先推荐参评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市111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及各类表彰。
第四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按照信息发布、材料申报、资格认定、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项目对接与立项等六个步骤,实施引进工作。
第五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纳入人才工作年度考核。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计划,要对计划完成结果负责。
第六条加快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优势企业为重点,加快建设各级各类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依托各类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业服务中心、高等院校等载体,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七条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绿色通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海外人才智力交流活动。
第八条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本意见所列大市区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引进的各项费用。该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