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144号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国际化步伐,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市政府计划在五年内引进30名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简称“530”计划),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是指
(一)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五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二)在国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
(三)在引领我市电子信息、新材料、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档纺织五大支柱产业和环保、新能源、生物三大先导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领军人才。
二、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主要载体
无锡市现有和建设中的重点创新创业创意载体,包括: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工业设计园、科技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国际科技合作园、动漫产业基地等。
南京大学相关实验室向无锡市引进的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开放。
三、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四)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四、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招聘方式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年引进5-10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确定一定比例的前提下,经过市有关部门初审、专家小组评审后进入面试,通过面试后正式确定。
(二)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科学家和科技风险投资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来锡创业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三)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通过无锡市政府网、无锡市人才网、教育部留学人才网和国内新闻媒体向海外公布。
(四)应聘者须在无锡市人才网(wxrcw.com)上报名并填写《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商业计划书》。
(五)每年5月份向海外发布招聘报名公告,公告截止日期为当年7月31日。8月1日至9月20日完成市初审和专家评审小组评审,9月20日至10月20日进行面试,10月20日至10月31日正式公布。
(六)被确定为进入面试的人员,由面试方提供来锡往返机票和面试期间在锡食宿费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148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为做好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组织机构。在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内),主要职责是组织对来锡创业人才的报名登记、资格初审,邀请专家进行项目论证、风险投资评估,做好上下协调联络与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二、报名登记。每年5月12日至7月31日,由市人事局负责留学创业人才报名咨询联系和网上报名登记工作,并负责报名人员情况汇总工作。根据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精神,下列对象均可报名:
(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
(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
三、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每年8月底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市科技局对应聘者的商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评估。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人选。
四、项目论证和风险投资评估。由市科技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评审细则》,于9月底前,邀请国际国内科技和风险投资等相关专业的专家(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结果,并报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确定推荐面试人选。
五、组织面试。10月底前,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专家评审小组推荐的留学归国创业人员进行面试,对面试合格人选,经媒体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起草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投资创业合同。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确定的来锡创业留学人员签订合同,市政府鉴证,在合同中明确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七、兑现扶持政策。
(一)根据投资创业合同,由市科技局组织风险投资评估,在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前,根据每个创业投资项目规模和需要,市和市(县)、区(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各投入不少于150万元的风险投资。如创业投资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推荐介绍有投资意愿的社会资本参股。
(二)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由市财政局根据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的批文,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三)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开发区)负责落实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免收3年租金。
(四)创业投资企业在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根据需要由有关的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资金担保。如企业创业不成功,由市财政给予担保公司80%的担保资金补偿。
八、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按照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工作中所发生的经费予以列支:包括邀请技术专家、风险投资专家评审、差旅、在锡食宿经费等,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候选人来锡面试的往返机票和面试期间在锡食宿等费用。
无锡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
锡政发〔2007〕326号
为更好地吸引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申请项目在形式审查、专家技术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审,项目的遴选做到好中选优、优中选精。综合评审的意见分为推荐(A类)、推荐(B类)、推荐(C类)、不推荐(D类)。对落户无锡的申请项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A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对具有市场需求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四)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二、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B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C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补充意见,尽快制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