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锡委办发〔2007〕84号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的精神(以下简称《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国内高层次优秀人才申办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调出方地市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开具的《干部商调函》;
(2)《干部调入审批表》、《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引进手续办理程序:
(1)市人才服务中心在接收申报材料后的3-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核同意,开具《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来锡,经审核无误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令,或引进人员持调令、《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落户联系单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3)或引进人员持调令及准迁证到调出地接转人事关系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或引进人员到调入单位主管区、局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安家费申办手续
(一)引进国内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最新成果材料;
(3)引进单位对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和创业创新业绩的评估报告;
(4)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5)本人与签订的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紧缺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的申请报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审批表;
(3)博士后与签订的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博士后出站综合考评报告;
(5)江苏省人事厅行政介绍信;
(6)博士后人员本市户口证明;
(7)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工作安家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留学人员在锡工作证明书》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复印件;
(4)本市户口证明(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除外);
(5)在国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含工作单位证明书、证明人情况、证明人联系方式等);
(6)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落户我市的“
第四条高层次优秀人才受聘事业单位申办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综合管理处)承办。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接收单位编制卡;
(3)《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4)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
第五条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重新建档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毕业院校教务处出具并盖章的学籍卡或有效学历证明;
(3)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上级文件或通知);
(4)调入单位盖章的《干部履历表》。
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办理程序:将申请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符合条件的开具《重新建档证明》,确认档案材料。
第六条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托、入学申办手续
(1)由提供引进和现有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
(2)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确认后,由填报《无锡市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托、入学申请表》,由市人事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教育、学校主管部门;
(3)由市教育、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就近入学的原则提供市、区两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省重点实验示范园、校)。
第七条有关项目经费资助申办手续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资助项目匹配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留学人员在锡工作证明书》复印件;
(3)获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批文。
(二)本市组团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组团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国家外国专家局、省政府同意立项和市外国专家局确认的出国(境)培训批文;
(3)出国任务批件;
(4)出国(境)培训评估总结;
(5)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费用决算情况。
(三)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经费资助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智示范基地(单位)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获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批文。
(四)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匹配经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匹配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国家、省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批文;
(3)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
(4)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填写的项目费用决算表。
(五)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享受优惠政策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站单位的申请报告;
(2)国家人事部博管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3)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审批表;
(4)培养博士后的流动站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5)江苏省人事厅行政介绍信。
第八条其他优惠政策申办手续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承办。
(二)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评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的申办,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申请上述奖项对应的政府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人员工作和科研业绩评估报告
(三)来锡工作的外国专家需申请国内专利的由无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承办。
(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申报“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无锡市人民政府“杜鹃花奖”。
(五)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享受优惠政策申办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承办。
申报程序:
(1)由需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填报《无锡市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提供本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评估报告,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盖章后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准。
(2)由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准后据实扣除。
(六)申请市人才发展资金和经费资助的,按《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市人才发展资金申报程序:
(1)和个人申报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由和个人填报《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单位申请表》或《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3)市人事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含部省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市(县)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到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