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
锡委发〔2006〕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主战略的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结合无锡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创业、创新、创优、创造”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充分发挥各引进、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大力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努力使无锡成为人才辈出、人才荟萃的区域性人才高地。
第二章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300-500万元科研经费。在本市购房并与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下同),发给本人安家费100万元,每年支付20%(下同)。
(二)引进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给本人安家费70万元。
(三)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有创业创新业绩的教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发给本人安家费50万元。
(四)对进入无锡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紧缺人才,发给本人安家费30万元。
第五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在海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才,在本市购房并与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下同),给予50万元的安家费,每年支付20%(下同)。
(三)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2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给予30万元的安家费。
(四)引进留学回国人员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市人才发展资金按1∶2的比例给予匹配。经本市专家评审立项的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2-3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其他政策
(一)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
(二)引进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市或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中),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三)引进人才根据本规定对同类补贴、奖励、优惠不重复享受,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费按一方享受。
(四)市人才发展资金对引进国内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资助办法:市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全额支付;崇安、南长、北塘区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80%的资助;江南大学和锡山、惠山、滨湖、新区区级财政供养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50%的资助;各级创业园(含宜兴环科园)引进的科技创业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50%的资助;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含部省属单位和社会团体)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20%的资助。
第三章用好现有各类优秀人才
第七条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主要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八条现有高技能优秀人才主要对象
(一)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技工)证书获得者;
(二)具有职业类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且取得高级技工以上(包括高级技工)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第九条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有杰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8000元;新评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现有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学,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条现有高技能优秀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高技能优秀人才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可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岗位的竞争,受聘在相应管理、技术岗位上的高级技师、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的同等待遇。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社会化考评、行业考评、高技能人才认证、名师带徒工作机制。市设立并逐步增加高技能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加强高技能优秀人才的培训和奖励。
第四章创新人才培训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与无锡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引进、开发、培养专业目录发布制度,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导向、、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开发培养经费投入机制。
(一)建立国际化人才培养平台,探索与海外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培养人才的途径与方法。建立紧缺创新型人才培养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紧缺人才到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等进行培训,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国内培训每人1万元、境外培训每人2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由市人才发展资金按资助金额1∶1进行经费匹配。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3万元。省政府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出国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2万元。市外国专家局确认,单位派员参加国家和省直机关组织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资助每人出国(境)培训费1万元。
第五章创新人才载体建设
第十三条在无锡市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园区设立“人才特区”,鼓励重点产业发展园区引进人才团队,形成创业创新群体优势,使各类人才真正具有事业发展的空间和施展才能的舞台。进入“人才特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重点扶持电子信息、新材料、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档纺织五大支柱产业和环保、新能源、生物技术三大先导产业等人才载体。通过招研引智、招校引才等手段,促进无锡市优势产业群体的形成和发展,最终形成无锡市人才载体优势。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无锡市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每人3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创新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十六条进一步加强引智工作力度,鼓励对国外智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对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按1∶1匹配。对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但未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3-5万元的经费资助,经专家组评审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市级引智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1-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认真落实国外专家的待遇,对确能为单位带来巨大效益的,允许其参与技术、智力入股,外国专家在无锡市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享受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对聘请来锡,为无锡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无锡市人民政府“杜鹃花奖”。
第七章资金支持与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人才资本投入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市人才发展资金在2006年的基数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各市(县)区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每年也要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
第二十条鼓励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企事业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超过50万元,经市相关部门确认,并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费用,在税前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设立“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人,每人奖励20万元;设立“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人,每人奖励20万元;设立“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设立“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