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38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促进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建设与发展,着力打造中国(泰州)医药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进入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医药企业享受国家对医
药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医药产业特色基地和沿江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2、园区内外商投资新办的医药企业,从获利之日起享受国家规定的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后3年征收的另一半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外商在其投资的企业中增资扩股的,其新增的投资享受再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3、园区内新办的内资医药生产性企业和医药商贸流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收后全额奖励给企业;园区新办的医药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技服务型企业自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内,营业税先征求后全额奖励给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求后全额奖励给该单位;
4、各类新办企业,本市地方性行政规费实行零收费;
5、园区内医药企业购置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经报税务部门核实备案后,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经费,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在税前列支;
6、园区内企业生产和研发所需的进口设备、重要零配件等,根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政策规定,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产设备投资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7、园区内外商投资新办的医药生产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的70%以上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新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优先推荐园区内的医药企业申报国债计划和省级以上技术改造、经济新增长点、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国家重点新产品等专项计划。对列入省和国家各类专项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由市财政安排配套贴息资金。未列入国家、省专项计划的重大项目,从获利之日起由园区给予3年内一定比例的贴息扶持;
9、园区内医药企业项目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转用指标,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与技术层次由园区给予优惠;
10、发挥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作用,外贸、海关、金融、税务、商检等部门在授信额度、外汇管理、出口信用担保、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退税兑现、建立出口审批快速通道等方面向园区内企业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