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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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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淮政发〔2008149)精神,做好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目标考核。

第二章引进对接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制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年度人才引进指标任务,安排年度重大招聘活动,并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

第五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一般按照发布公告、组织招聘、受理审报、项目评审、签约注册、落实待遇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公告包括引进人才的条件范围、审报程序、扶持政策等内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通过中国国家人才网、中国留学网等国家级专业网站发布;

二、委托海外华人团体、留学生组织等发布;

三、通过淮安政府网、淮安人才网、淮安科技网等相关官方网站发布。

第七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招聘活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参加由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选择参加由国内知名城市举办的、在国内外有较高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洽谈会招聘;

二、通过我省在海外设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络处招聘;

三、委托国际、国内著名的人力资源机构招聘;

四、举办赴国外的人才智力招聘活动;

五、邀请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淮与企事业单位洽谈对接。

第八条 意向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填报《淮安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由市人事局进行真实性审查,确认无误的出具《淮安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身份确认证明》(简你“《身份证明》”)。

第九条 意向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资助的,还需填报《淮安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业(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科技成果鉴定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申报材料:

一、市人事部门设立专门窗口受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申报材料,并做好咨询回复、来访接待等工作。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以直接递交申报材料,也可委托他人代为递交申报材料;

二、淮安人才网、淮安科技网开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报名通道,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申报材料。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直和县()委托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的《淮安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业(项目)计划书》进行技术水平和经济指标综合评审,并出具《淮安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证明》(简称“《评审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审由聘请的省内外专业技术、管理和投资等方面专家,组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专家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评审按照小组讨论评审、大组讨论形成打分意见等程序进行,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一、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二、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

三、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四、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五、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的作用等。

第十五条 需作环评的项目,评审前应审查其环评材料,没通过环评的不予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得分由各项指标得分加权累计,并根据得分情况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暂定90分(含)以上为A等级、75分(含)-90分为B等级、60分(含)-75分为C等级、60分以下为D等级。

第四章待遇落实

第十七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注册企业工商执照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落实相关政策扶持:

一、与引进单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限须不少于5年、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

二、企业注册资金须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负责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身份证明》、《评审证明》、聘用合同或企业工商执照进行核查,并会同市科技局拟定《淮安市落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第十九条 《决定书》须体现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内容,并在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向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区下达。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按照《决定书》要求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兑现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生活和图书资料等补贴经费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5年内每年发放2万元;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且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工作的,5年内每年发放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经济开发区、各县区负责为在本地注册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所并免除3年租金,或为自行解决工作场所或住所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的资金补助,并协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其创办的企业办理融资及担保。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开发区、各县区分别负责落实属市直、市经济开发区、本县区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资金,并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本地创办企业的,其申报项目评定为A等级的发放200万元、评定为B等级的发放100万元、评定为C等级的发放50万元。

上述资金分别在企业注册时拨付40%、企业投产时拨付30%、企业产生首次纳税时再拨付30%;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依托本地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化的,其申报项目评定为A等级的发放80万元、评定为B等级的发放50万元、评定为C等级的发放30万元。

上述资金分别在人才引进手续办理及项目评审后拨付50%、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时拨付50%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为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家属调动、子女入学(托)等手续,并协助市经济开发区、各县区为本地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家属调动、子女入学(托)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协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办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开发区、各县区可以自行组织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申报的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指标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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