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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厂工业园区产业综合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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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业综合体建设应结合区域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1.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前题下,可选定集中连片、存量建设用地较多的区域,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和不同产业企业的特点,围绕产业定位、行业要求,合理确定产业综合体建设总体布局和规模,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2.市场导向,多元投资。产业综合体投资主体不限,以市场为导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积极探索产业综合体开发运作新模式。

3.完备审批,规范建设。产业综合体要完备审批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由审批服务中心牵头实行模拟审批启动建设。要规范建设,按照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建设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产业综合体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平台配套,功能完备。产业综合体建设应依托园区、乡镇现有的商业、住宅等配套,同时根据规划建设规模和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相应的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开发、融资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等设施。

二、产业综合体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划建设要求。

1.土地使用。产业综合体区域内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仅限使用依法取得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需使用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并通过公开有偿供地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2.建设规模。产业综合体规划面积应在100亩以上,确需分开建设的,可以由3宗以下地块组成,但占地规模合计应在150亩以上。首期启动面积不少于50亩。

3.规划条件。产业综合体区域内所建厂房必须是四层及以上标准厂房,容积率应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行政办公、配套服务设施及公共性平台占地不超10%。建筑的设计、建设要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并按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三、产业综合体建设的扶持政策

1.产业综合体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每平方米204元的70%执行。

2.产业综合体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事业性收费减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后在项目竣工时返还。

3.项目竣工后,在不改变建筑的功能和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对房产进行整栋和分割转让,分割转让的单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但产业综合体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转让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建设投资主体。具体由地税局、国土局、财政局核定。

4.产业综合体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项目竣工后,全额奖励建设投资主体。具体由地税局、财政局核定。

5.产业综合体开工后5年内,租赁厂房的入驻企业上交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建设投资主体;购置厂房的入驻企业上交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建设投资主体。执行奖励政策的入驻企业必须是在海新办企业。具体由市发改和经信委、地税局、财政局核定,报市政府批准。

6.对为入驻产业综合体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质量检测、产品开发、信息物流等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优先申报省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及扶持资金项目。

7.对入驻产业综合体的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协作配套等项目实行优先服务、优先申报。

8.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扶持政策,对所获建设用地计划奖励指标优先供给产业综合体建设先进园区、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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