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
1、外地来洪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国家规定的最优惠政策执行。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企上缴所得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部、后五年减半”给予补贴。经营期五年以上非生产性外企上缴所得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部、后三年减半”给予补贴(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
2、外企新办出口创汇型企业,自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后,国家退税部分及时退补到位。
3、外企新办技术先进型企业,技术项目获市级以上有权部门认定的,自投产之日起,年入库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获省级以上认定的,自投产之日起,年入库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
4、外企和本县企业投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研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帮助申报部、省、市有关贴息、补助。
二、用地
5、进县经济开发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按本地区最优惠价格执行。对投资额巨大的工业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地价。
6、进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必须无污染、低消耗、高附加值,每亩投资强度必须在120万元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环保达标。
7、外企投资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其它项目,土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8、外企投资农业、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旅游项目用地,只要交完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余属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费用全免;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突出的重点项目或经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厂房、设备等存量资产可无偿使用。
三、规费
9、对来洪投资项目,从立项、规划、审批到注册,地方各项规费按低限征收。
10、进县经济开发区项目,除需上缴市级以上规费外,其它各项规费一律免收。
11、在县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建设规费按30元/平方米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按0.5元/平方米收取;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性三产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建设规费按40元/平方米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按1元/平方米收取;其它项目按国家规定标准低限收取。
四、服务
12、县行政审批中心全权负责办理外商来洪投资企业的一切证照手续,除需上报市级以上审批项目外,县内手续做到一日内办结。对提前预约办理的手续,节假日照常办公,特事特办。
13、外企在县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引资单位领导挂钩帮办,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领导挂钩帮办。
14、对来洪投资客商,其子女可自主选择在洪泽的学校就读,任何学校都不收择校费,其它收费标准与县内学生同等对待。
15、外企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由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列入“重点保护企业”之列。除安全生产检查外,企业在守法经营期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检查,确因工作需要的,事先必须办理由县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的检查许可证,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软建办备案,如需处罚必须事先征得县领导的同意。对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发生的盗抢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限期破案,不能限期破案,由公安部门按照“盗抢案件补偿制”的规定予以先期补偿。
16、为外来投资客商建立“两卡”制度,即投资者特殊身份“绿卡”和“缴费明白卡”。凭“绿卡”在银行信贷、就医(体检)、子女入学、治安保护、劳动就业、车辆通行、乘车、旅游等方面予以优先、优待;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缴费明白卡”的名目和标准向外商企业收费,收费时必须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企业。
五、其它
17、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所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本规定服从国家政策。本规定由洪泽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