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新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平台,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财政性资金审批流程,降低行政成本,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强化预算约束
(一)依法依规依程序。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设立和管理专项资金,对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必须遵循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申请资金要依法依规提供申请资料,按规定流程和权限审批后才能安排资金。
(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全面树立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审批手续齐全、资料完备的项目支出尽量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三)资金安全性优先。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对已安排资金的项目要加快实施进度,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在项目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在保障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
二、优化部门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门受理,即只进一个局的门,只找一个负责人,最多只跑一次路。部门要公开办事指南,一个部门的业务只需提交一次申请,对于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及应注意的事项。各部门应明确内部分工,确定各类业务的受理机构和责任人,负责政策咨询、答复等相关服务工作。部门内部要明确行政审批的权限和流程,及时协同办理业务。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各部门要推行AB角工作制度,在单位领导岗位上,同一角色设置两个岗位承担人,原则上担任同一角色的A、B两个责任人不得同时外出,实行AB角互为代办代签制度,以提高审批效率。
(二)实行首问制和限时办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接收资料、谁负责”的原则,部门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了解办理事项,给办事人员满意的答复,对转办的事项仍需进行督办,直到事项办理结束。各类事项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的,依法合理确定办理时限。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首问责任人应加强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并使实际办结的期限尽可能少于规定的期限。如材料或标准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提出详细的整改说明,申请人做出整改后,可再次进入申请程序。
(三)集中送审,集中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资料齐全的同类业务集中汇总呈报县财政局或县人民政府,按照岗位权限进行审批。对有疑问的业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及时补充完善资料,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项目管理,核准资金来源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依法科学决策项目。建设项目应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纳入县发改局建设项目库管理,所需资金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
2.严格投资概算管理。经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的项目才能进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程序。除向省市财政申请全额安排建设资金、不需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县财政局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向县发改局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县发改局核定调整概算前对需县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按规定应征求县财政局意见。
3.依法选择项目建管模式。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公开选择招商、招标、政府采购、PPP、EPC、“四自两会三公开”、财政奖补、委托代建等建管模式,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限额以上项目未经公开程序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与项目承接方单方签订实施协议。
4.进一步明确项目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依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资本金制、评审制,并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需采购货物和服务,要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明确资金来源才能启动采购程序。
(三)对企业等补助类项目
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中央、省、市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申报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非预算单位的补助,需提前与县财政局进行工作对接,办理相关手续后联合申报。
四、明确部门职责,严格审批规定
(一)申报主体
财政性资金的申请必须由单位逐级向上申报,由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上行文的形式上报。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事业站等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申报资金,必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呈报。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只能由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是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主体,只有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才能向县财政局、县人民政府申请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货物、服务的承接方应直接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或政府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资金,不得直接向县财政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
(二)申报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需根据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提交申请资料,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请安排财政性资金至少提供以下一种资料:
1.县委常委会或书记专题办公会、人大决议、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关于财政安排资金的决定或意见;
2.中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3.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书面批示件;
4.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项目初设方案、投资概算);
5.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资金、专项工作经费的报告。
根据项目资金的特殊需要,县财政局可以要求申请资金单位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申请资金的报告(上行文)必须有文号、签发人、公章、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签发人对报告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联系人对项目落实负直接责任。
(三)审批程序
财政性资金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种流程进行审批:
1.自上而下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资金,县人民政府按相应权限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将审批资料转交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县财政局对资金安排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参考意见或要求单位补充完善申请资料。
2.自下而上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进行工作对接,共同对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验收,联合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县财政局统一收集资金申请资料,根据审批权限集中呈送县人民政府审批。除贷款资金根据贷款银行要求管理外,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流程和权限下达资金指标后,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及时录入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办理支付申请。县财政局严格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将资金支付到工程项目承接方、货物和服务提供方的银行账户,以减少资金的在途时间。
(四)资金来源
县财政局统筹全县财力,整合各类资金,将项目和资金进行合理的匹配,积极调度资金,提出资金来源拟办意见,具体有:
1.列入年初预算安排;
2.从全县性项目年初预留或预备费中列支;
3.向上争取转移支付补助;
4.列入年中(终)追加或调整预算;
5.从政府性债务融资中列支;
6.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
五、区分资金性质,优化支付流程
进一步优化财政预算资金支付的依据、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下达指标和支付资金的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发改部门立项审批资料;
(2)工程造价预算评审结论;
(3)中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经监理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
(6)核定调整概算资料(适用于调整概算的项目);
(7)工程竣工验收表;
(8)工程造价结(决)算评审结论;
(9)资金申请报告或表格。
以上(1)~(4)项资料在首次申请资金时提供,以后申请安排工程进度款时不需重复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支付资金时需按照规定取得相应发票或完税凭证。
2.货物和服务类采购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审批表;
(2)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
(4)货物或服务验收资料;
(5)资金申请报告或表格。
根据项目资金的特殊需要,县财政局可以要求申请用款的单位提供相关的辅证材料。
3.专项工作经费
县级财政年初预算、上级财政追加安排的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权限审批后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申请增加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县财政局可按厉行节约原则确定包干控制总额进行审核,如据实审核则需提供合法、合规和手续齐全的支出依据。
(二)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按照《新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六、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一)全面推行财政业务“最多跑一次”清单制改革。财政业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优化财政业务流程、提升财政服务质效、融合线上线下(含互联网+监督平台)办理财政业务,在资料完整并且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情况下,让财政业务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见附件1)范围内的事项,最多只需要到财政部门一次或者全程网上办理。预算单位办理财政业务工作坚持“只进一扇股室门”“只找一个负责人”“最多只跑一次路”的原则。
(二)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实现电子化采购。为实现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转型,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职责法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采购,相关发票由单位自行审核;县政府采购办只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备案及审核相关发票。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原来的货物10万元、服务10万元、工程10万元提高到货物30万元、服务30万元、工程50万元。逐步实现电子化采购全流程,即从预算、审批、采购、支付到供应商管理、专家管理、采购人管理,再到电子招投标、远程评标、网上监督等,都可以通过电子化操作完成。
(三)取消基本支出支付原始票据审核环节。厘清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国库集中支付原始票据审核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取消县财政国库管理局对基本支出原始票据审核环节,改由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基本支出原始票据审核,县财政国库管理局只对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使用资金指标是否符合预算进行审核,切实提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效率。
七、加强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
县财政局要不断健全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监管、投资评审、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相配套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合理审核和安排资金。深化审计监督作用,落实监察监督执纪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放管服”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在醒目处张榜公示。
(二)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除根据以上意见加强管理外,同时遵循各贷款资金管理和支付的相关规定。
(三)个人和家庭需申请优抚、优待、救灾、救济等补助,原则上只能向所在的村、社区(居委会)、单位申报,由乡镇和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相应的程序办理。县财政局和县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予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