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驻县各省、市管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8〕6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起至2020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简称“四经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我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此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涉及工业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县经信局负责协调;涉及商业企业方面的事项,由县商务局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县教科局、县卫计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食药工质监督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涉及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委负责和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驻县各省市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及时提供普查所需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好本乡镇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统计局要准确测算全县各年度普查工作量,由县人民政府及时足额安排与普查任务相匹配的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需要。
六、普查工作要求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全县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等相关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任何单位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县“四经普办”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短信、广告牌等传统媒介,注重发挥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机、新闻APP等新媒介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