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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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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6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26号)、《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18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湘民办函〔201830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认定识别工作的通知》(湘民函〔201838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湘民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我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应救尽救,做到正确引导、统筹衔接、综合施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中的兜底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分类保障。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享低保的对象)分为3类:1.社会保障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经济收入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即2017年我县重新认定的社会保障兜底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2.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二类对象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我县现已保障的B类低保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3.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三类对象一段时间内,有可能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我县现保障的CD类低保对象),按照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做到“应兜尽兜、应保尽保”。按照分类保障的要求,由民政、财政、扶贫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认定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境儿童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本方案中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重特大病是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癌症、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年龄未满16周岁,且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儿童。对于以上几种拟确定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收入2倍以上的可适当扣减;对家庭成员因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本年度内刚性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考虑贫困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培训费用、到外地打工的基本生活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保标准的,允许不超过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经民政、扶贫部门联合认定核实,再退出低保范围。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认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有女户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部核查清退(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除外),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退尽退。到2020年确保我县建立清江桥乡和金石镇两所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并落实敬老院照料护理区改造。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县财政局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县编办要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护理人员。同时,有条件的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的照料护理服务。

 

(四)规范和加强临时救助。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新宁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856号)等文件精神,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临时救助金额为我县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的审批发放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批建议,在每月5日、15日和25日前及时将汇总表和临时救助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每月的6日、16日和26日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后再由乡镇及时进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原则上一年内申请对象因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救助两次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可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坚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互相纳入”的原则,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政策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农村特困人员,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年复核一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低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其他低保对象每季度复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有效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综合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县民政局要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做到应保尽保;要动态调整低保标准,确保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县扶贫开发办要配合提供已脱贫和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数据,协同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县教科局要保障社会救助兜底对象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县卫计局、县人社局要建立完善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平台,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等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政策全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县住建局要保障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精准识别,动态管理。

 

(六)加大帮扶力度。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其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困难。各部门要按我县扶贫帮扶政策,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和农村特困人员要建立一户一档,明确帮扶内容和措施,要以村(居)委会为基础建立帮扶机制,充分发挥村支两委作用,发动村支两委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实行生活帮扶。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结对帮扶。要大力提倡邻里互助,形成良好的乡村风气,帮助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日常生活照料问题。

 

(七)全面应用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信息系统管理社会救助业务是实现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信息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中,首先要在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动态调整,确保系统中保障对象数据与实际保障数据100%吻合。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立华为组长,县民政局、县教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残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分管领导、驻村工作人员、村支两委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负具体责任。各乡镇要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局应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敬老院建设和运转、护理区改造、照料护理费等资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根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民政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10号)、《新宁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新办通字〔2018122号)等文件规定,我县在2018年要全面建立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和每个村(居)设置一名村级民生协理员。

 

(四)加强检查督查。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检查指导,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及时发现并解决困难和问题。强化履职尽责,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加强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作风扎实、措施精准、管理规范。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村响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注重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新闻媒体要发挥正面舆论引导作用,强化脱贫光荣导向,强化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注重培养贫困群众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注重提高贫困乡镇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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