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推动农村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岳麓区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农业产业进程的若干政策》。
第二条 凡工商汪册地在岳麓区,税务登记在岳麓区,并依法在岳麓区纳税的农业企业或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扶植奖励资金,应用于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业技术改造升级、农业生产经营及农产品加工。所扶持的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涉农政策及法规。
第二章 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四条 公民和其他法人组织流转土地,耕地合同期限不少于五年、林地合同期限不少于十年,流转生产、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的,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于种植蔬菜、花卉苗木、其他经济作物的,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协议、备案登记齐全的,经营满一年后经农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耕地每亩一次性奖励500元,林地每亩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五条 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经工商登记,运作一年以上且土地流转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新办规模经营土地面积不少于500亩、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且符合农业产业化导向的现代农业企业,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的同时,前三年给予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第四、第五年给予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的企业扶植奖励。
第七条 新建的现代农业产业项目,需配套生产生活用地的,按现行国土、规划部门政策执行、控制在7%以内。
第八条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的,评定当年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农产品的、评定当年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确定当年由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创办者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流转土地种植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集中连片达2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1000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不予扶植、奖励的情形
(一)不按合同约定执行,损害农民利益的不予扶植、奖励。
(二)当年欠税或发生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不予扶植、奖励。
(三)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予扶植、奖励。
(四)生产经营场地不符合城市建设、“两型社会”建设规划要求,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或流转、生产、经营项目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不予扶植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的申请、审核和兑现
(一)符合本规定扶植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扶植奖励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年度兑现,同一项目、同一品牌,同一产品多项获奖的,取最高奖项,不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