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宁乡县委、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规定(宁发[2008]11号)
1、降低收费标准。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机电、食品、建材、服饰鞋业、造纸、新材料新能源等主导产业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业项目。企业投产两年内,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2、保证工业用地。优先保证工业企业用地指标,企业用地经过招拍挂后,达到约定控制指标的,视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税收贡献,可享受载体单位一定数额的土地补贴。
3、加大工业发展基金扶持力度。财政逐年增加预算经费,扩大工业发展基金规模,重点扶持主导产业、工业园区、重大项目上市融资。对上市融资运作成功企业,奖励现金100万元。
现有企业技扩改项目视同新上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4、激励优秀企业人才。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先进企业家”和“创业明显”活动,并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现金或等值商品奖励,并享受特别政治待遇和其他精神奖励。县委、县政府聘请“杰出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家”为“县域经济政策顾问”。
5、设立税收贡献奖。根据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和增长速度,评选若干税收贡献奖,按档次分别给予2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6、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5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3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中国免检产品的企业,年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20万元;首次获得省著名商标和湖南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3万元,获得长沙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2万元。首次成功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2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5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2万元。首次获得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的奖10万元,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奖3万元,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的奖1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科技部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省科技厅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万元。
7、对民间资金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扩、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或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县经开区等地建设标准厂房,当年竣工租赁给工业企业投入使用的),在享受县委、县人民政府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实际投入民间资金总额的0.6%奖励创办或领办人。
8、企业引进的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并在县内规模企业任高层管理人员5年以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奖励10万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县内规模企业任高层管理人员5年以上,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奖励3万元。均从获奖年度起,5年内不重复计奖。
9、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模工业企业税外收费实行“一费制”,由县收费管理中心年初一次确定,各职能部门只与县收费管理中心衔接,不得再到企业收费。
二、《宁乡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宁发[2008]5号)
落户在长沙市湖南宁乡经济开发区和金洲新区的“两高”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其他生产型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落户在其他区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计奖。
1、新型工业化主导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1‰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3‰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至3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3‰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6‰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设备资产按3‰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10‰计奖。
2、旅游项目(酒店类项目另议)按一次性实际总投入的4‰奖励。
3、现代农业、物流项目按一次性实际总投入的4‰奖励。
4、现代商贸项目按一次性总投入的2‰奖励。
5、投资县内公益事业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奖励。
三、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统一建设项目重点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5]21号)
1、实行“一家收费”。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县内重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1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生产性企业所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征收,统一由县收费管理中心按严格标准实行“一家收费”。同时由县政务公开全程代理中心或载体单位代办一切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
2、项目建设阶段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宁乡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宁政办发[2007]13号)
1、工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以当年实际贷款额为计算标准。
①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予以贴息一年;
②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4000万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二年;
③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包括征地款及相关费用),其中自有资金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100%予以贴息三年。
2、县内工业企业引进的硕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年聘金在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3万元安家费补助。
3、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和食品、机电、矿产、建材、再生纸、服饰鞋业、烟花鞭炮、新材料新能源八大产业编制相关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无专项规划经费的,经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批准,可给予40-50%的专项补助;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乡镇工业园区,投资500万元以上进行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向银信部门贷款的,按当期银行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一年。
五、金融奖励政策(宁政办发[2008]62号)
鼓励辖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城经济的支持力度。
1、信贷投放贡献奖
对辖内各行社下达贷款目标任务。对各行社当年新增贷款按每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
2、信贷投放目标奖
各行社完成贷款目标任务,按当年新增贷款净投放的1‰给予奖励。在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下,设立各行社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财政性投资公益事业放贷基数,且贷款时间为6个月以上,超过此基数任务部分加奖1‰。
3、支持企业上市特别奖
对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直接加大企业贷款力度、成功推进企业上市、实现企业直接融资的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奖励。每上市一家企业,由考核组验收核实并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一次性奖励有主要贡献的银信部门奖金50万元。
4、县城外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奖
非我县域内的金融机构直接投放到我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财政性投资公益事业项目的贷款且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单独进行补助奖励,补助奖励标准实行专项申报、由县人民政府专项审批。
七、完善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县级主要领导亲联产业。(宁办发[2008]25号、26号)
县四大家主要领导牵头成立了新型工业化、产业发展、新型城市化、旅游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工程、招商引资等10个领导小组,特别突出产业发展,成立了机电、新能源新材料、食品、再生纸业、服饰鞋业、旅游、现代农业、房地产建材业等10个产业发展领导办公室,集中产业内精锐力量真抓实促、攻坚克难、加速提效,从而实现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