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招商网讯: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招商引资者不得对投资者给予违法承诺……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为我省营造“重商护商”的经济发展环境。
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
《条例》规定,禁止地方保护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标活动。
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招商引资不得违法承诺
针对一些地方招商互挖“墙脚”,随意承诺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招商引资者不得对投资者给予违法承诺。
同时,规定省政府应当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产业指导目录和招商引资规划,建立招商引资的公平竞争机制,规范招商引资工作,调整招商引资结构。
执法不亮证,企业可拒绝
《条例》规定,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行政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的行政检查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收费等
《条例》规定,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法定依据,实行收费公示,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司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公务员违规将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在七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履职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