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洪湖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界人士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各界人士在洪湖经济开发区、府场经济开发区、新滩新区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内投资的所有工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5万元/亩,容积率0.5以上,建筑系数30%以上,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设周期在18个月以内。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在园区兴建工业企业,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用地,最低工业用地价格为144元/平方米(按11等土地计算),即9.6万元/亩。
第四条 在不影响企业报建的前提下,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准,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五条 凡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且同时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核准,给予落户企业基础设施工程配套扶持,由市财政部门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本级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投资商优惠受让土地后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达到法定期限,市政府将征收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上述优惠受让地块在使用期限内,不得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章 税收扶持政策
第七条 凡工业项目建成并形成税收且依法足额纳税的,由各级财政给予以下财政奖励措施:
(一)增值税奖励
新办工业企业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建成投产后,前三年年度缴纳增值税依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将该年度本级财政留用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次年结算。企业纳税没达到规定额度的,不予奖励。
属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5年内由财政将本级财政留用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重复计奖,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二)所得税奖励
1、新办工业企业在约定的建设周期内建成投产后5年内享受所得税奖励,前2年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将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用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外地来洪湖工作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个人申报,3年内地方留用部分征后即期全额奖励给个人。
(四)其它税收奖励
1、对新办工业企业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实行先征后奖。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按要求建成投产的,其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对工业标准厂房的租赁出售,由市地税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
第四章 费收优惠
第八条 在园区新上工业项目,在项目落地(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国务院、省政府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不收费;荆州市、洪湖市两级政府行政审批的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另行发文);应上缴省级的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财政代缴;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招标进场、统一监管、约价服务、限时办结”的原则,按照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约定的价格收取。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第九条 项目立项、建设、审批实行一名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2亿元、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或属于国家鼓励的高科技项目或对洪湖经济发展有支撑性、带动性作用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
第十一条 本地扩建、改建企业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落户乡镇区办工业园区,其土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征收的实际成本。落户乡镇办区的工业招商项目,其优惠措施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招商局组织专门机构评估后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产业目录、用地目录为准。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二年。原《洪湖市工业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洪政发〔2008〕4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