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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规:重大行政决策未听证不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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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4月4日电(记者叶前)4日正式发布的《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明确,教育、医疗等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规定》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都应当组织听证。

《规定》明确要求,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听证公告。申请人数或者参加听证的实际人数少于规定8人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同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不得拒绝新闻媒体采访报道,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按《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持反对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论证后再作出决策。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更为硬性约束的规定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广东省政协委员刘涛认为,《规定》对民生重大关切领域的约束有进步,但听证组织者不宜为作出决策的部门,这样还是不能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建议由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同时,应明确多大范围的反对决策才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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