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强化发展意识,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营造大招商、招大商的工作氛围,对宁陵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土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入驻标准化厂房;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按5万元/亩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的工业项目按3万元/亩供地;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供地实行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工业项目供地给予特别优惠政策支持。
2、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有偿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财税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水资源费和城市绿化费。
5、经省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产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三、电价政策
6、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宗工业项目用电,执行省网直供电价。
四、相关约束
7、投资兴办符合宁陵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用地,须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建筑容积率0.8-1。
8、签定合同时,把厂区平面图、厂区效果图、厂房结构说明、设备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9、厂区平面图、厂房等建筑物设计图纸和围墙须经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建设过程中严格实行“一线三验”(放线、验槽、验桩、验基础),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10、入驻县产业集聚区企业,新建厂房应为二层或多层,一般不再建单层厂房。
1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9个月;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
12、合同中必须约定开工、竣工、投产具体日期,对因发生不可抗拒力出现的时间延迟,签约双方可另行协商;因地方政府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时投产的,投产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进行顺延;因项目方原因未能按时建成投产的,财税优惠不再顺延。
13、按照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80%的,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达到80%以上但不足合同约定数额的,按照投资额度和占地比例,对不足部分由国土部门评估,按评估地价补齐出让金。
14、项目经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按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相应的政策执行。
五、服务与权益保护
15、对落地县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土地达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给水、通排水、通强电、通弱电、地面平整。项目主体单位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为项目首席服务专员,离职离岗进驻企业全程跟踪服务。
16、县产业集聚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集聚区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进入集聚区内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17、县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工作机制,实行“保姆式、一站式”服务,企业各项手续的办理由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全程代理,实行“一家受理,并联审批,即时办结”,做到两个“零接触”,即:企业与群众零接触、企业与职能单位零接触。
18、对落地产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地方政府帮助企业招工,县劳动就业培训机构免费为企业培训工人。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政策不符的,遵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