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7号)、《中共平顶山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平发〔2016〕5号)要求,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依据“1+7”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坚持精准、精细、精确的原则,全民、依法、科学治理大气污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责任追究、网格监管、排污许可、生态补偿、目标考核六项制度,进一步夯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污染管控、污染天气管控等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持续落实扬尘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秸杆禁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天气管控等攻坚措施。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大气污染治理,一手抓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打造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升级版,确保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10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细颗粒物)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国家将下调原定我省该项目标任务,会提出更严要求),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03天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1.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
(1)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加强建筑、道路、拆迁、水利、国土、堆场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48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6〕436号)及其他行业等各类扬尘防治要求。对各类施工扬尘源实行“一票停工”制,即对未按要求完全落实防尘、抑尘、降尘措施的工地,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
(2)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制度。2017年3月底前河南省将出台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与建筑市场诚信挂钩联动机制,将施工单位扬尘违法违规情况纳入相应的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将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在退出“黑名单”前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
(3)提升扬尘污染监控水平。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开工工地(含构筑物未出地面的工地),要在工地出入口、施工作业区、料堆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否则停工整治。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4)严格运输扬尘管控。新购入渣土运输车必须为自动密闭车辆。2017年3月20日前,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完成自动密闭改装。所有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5)提高道路保洁水平。切实加大机械清扫力度,扩大清扫范围,减少路面积尘;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提高道路洁净度;继续实施道路评价“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要全部实行机械化清扫、洒水一体化保洁。高速公路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的保洁方式。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2.落实工业污染源环境监管各项制度
(1)强化网格监管。各县(市、区)要按照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河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0号),结合行政区划、当地治安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系统等实际,全面实施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2017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当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单元划分及重点监管对象、监管责任人落实到位、监管到位,并将清单报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全面实施环境执法“双随机”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全面落实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和执法队伍的“双随机”制度,重点强化对大气环境质量差、改善缓慢或质量恶化地方的大气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及日常督查,对全市国控、省控、市控、县控涉气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对企业排污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偷排、漏排、篡改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严罚重处,保持对污染源的高压监管态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监管。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改革加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环保委托监管的意见》(豫环文〔2016〕319号)要求,加强对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生产发电等情况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等违法行为,要没收环保电价所得,并进行相应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平顶山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4)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和环境保护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电力、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按照环水体〔2016〕186号文件的要求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企业,要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全面落实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19号)要求,依据《平顶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16〕78号)规定,全面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建立完善黄标车淘汰长效机制
(1)强化黄标车淘汰措施。继续坚持上路查扣、源头追缴、交易监管、严格手续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强化上路查扣,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把黄标车、老旧车查扣纳入日常勤务进行部署,从严查处黄标车、老旧车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源头追缴,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企业,上门入户,逐台对账,找准下落,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紧盯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黄标车一律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严格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办理注销业务的黄标车、老旧车,必须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12〕333号)有关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制度的要求,符合省公安厅有关疑似灭失排查、查扣待拆解、破坏要件等不再上路行驶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2)强化在用车日常环保监管。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将机动车排气检验纳入机动车安全技术年检内容,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7年6月底前,按照省环保厅的要求,建成全市机动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各县(市、区)机动车治理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5.全面实施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认真落实《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2016〕69号),各县(市、区)政府于2017年3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对环境污染举报者给予奖励,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格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
6.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深度治理。2017年7月底前,全市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全市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7.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2015—2018年),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8.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7年5月底前,在全市电力、钢铁、水泥熟料、铝工业、焦化、铸造、碳素、陶瓷和有固定排气筒的砖瓦窑、耐材等企业以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9.深入排查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按照《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整治“小散乱差”污染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平气攻坚办〔2016〕155号)要求,继续深入排查,查漏补缺,严格追责,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10.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按照国家、省大气污染源排放源清单编制要求,根据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源类、污染物区域等不同类别,编制涵盖全行业、多污染物以及包含污染源变化信息的全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1.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钢铁、化工、碳素、建材、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三)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12.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明确禁燃区内燃煤企业大户退出禁燃区的时限和措施,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禁在禁燃区内燃用煤炭及其加工的固体和液体产品、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工业固体废弃可燃物、生活垃圾和原油、重油、渣油、机油、煤焦油、稀料,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存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2017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13.加快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按照《平顶山市城市热电联产规划(2012—2020年)》、《平顶山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加快推进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线供热管网建设,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供热管网联接,2017年6月底前,替代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坑口电厂对北部矿区供热。加速建设姚电西线、南线供热管网工程,实现向新城区、湛南新城及老城区供热,2017年9月底前,替代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公司燃煤供热锅炉。供热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研究论证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对鲁山县、宝丰县等县供热。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取暖燃煤量。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平顶山发电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14.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改造。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继续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合理制定热源建设方案,优先发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支持建设背压式供热机组或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实现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到2017年10月底,全市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5.继续取缔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依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持续排查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位于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未通过环保验收、经销劣质散煤等4类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和燃煤散烧单位。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16.着力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统筹安排,2017年9月底前,建成满足辖区内城市、农村洁净型煤需求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1座以上)。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17.大力实施“煤改气”工程。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要求,借鉴郑州市、安阳市等城市的“煤改气”经验,加快天然气配套支线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建设,加密管线分布,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到2017年底,建成区居民使用燃气普及率综合提升到80%以上,市区建成区达到全覆盖;完成省定农村居民厨炊使用天然气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8.大力实施“煤改电”工程。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要求,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建设,加大电价支持力度和财政补贴力度,到2017年底,新增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5万平方米以上,6000户以上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炊电气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9.继续淘汰小燃煤锅炉。参照传输通道城市做法,依据当地集中供热、供气管道覆盖情况,不断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持续减少燃煤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0.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到2017年底,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保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21.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2.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2017年3 月底前,完成溶剂使用、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研,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源清单,初步摸清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十三五”时期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3.开展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7 年5月底前,对有机化工企业实施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改造,对有组织废气进行回收利用或进行催化燃烧、热力焚烧,提高有机废气净化效率;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储罐呼吸和装卸过程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要对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24.强化餐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2017年4月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25.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按照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四个具体”要求,查清全省剩余黄标车车源,严格车辆注销手续,确保2017年8月底前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26.加快车辆拆解。加快提升全省机动车拆解企业自动化作业水平,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拆解企业设备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报废汽车拆解效率,力争做到即收即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商务部等4部门印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等要求,加强拆解企业监管,实施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前后桥、车架打孔或切割措施,严防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二手车市场。2017年对移送的黄标车、报废汽车做到即收即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7.加强新售车辆环保管理。组织开展对汽车4S店等新机动车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辖区内销售的新车达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新售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自2017年起,对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售车辆,一律不予挂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28.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废气排放治理工作,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三标准。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29.开展在用机动车冒黑烟及超标排放治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专项检查,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口;加大机动车路检抽检力度,认真筛查尾气超标车辆,全面开展冒黑烟车及超标排放车辆治理,严厉打击车辆冒黑烟现象,有效遏制尾气超标排放行为,并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重型柴油车监管,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重型柴油车责令限期安装,并达到排放要求。积极发展绿色交通,进一步提高公交车、出租车清洁能源使用率。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30.持续打击黑加油站。持续深入排查,强化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2017年1月底前,坚决取缔所有黑加油站。2017年2月,对全市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取缔不到位、死灰复燃的,严格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中石化平顶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平顶山销售分公司
31.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开展成品油监管专项检查,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2017年内县、乡二级成品油检测实现辖区内加油站、油库全覆盖,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油品行为,保障国V汽柴油供应。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中石化平顶山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平顶山销售分公司
(六)强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32.持续推进市区北部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市区采煤、洗煤企业产生的煤矸石、洗煤渣,全部运送至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已建成的专用堆放场;其他区域严禁倾倒煤矸石和洗煤渣。专用堆放场对外运输,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所有合法的煤场、煤矸石堆放场,建设规范、完善的防扬尘设施,并加强监管,严防扬尘污染。按照清理、平整、绿化的标准依法依规持续开展北部矿区“煤堆、矸石堆、渣(灰)堆”清理整治工作;加快规划建设市区北部绿色生态园区,植树造林,进一步改善矿区及市区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各县(市、区)政府
33.持续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针对部分县(市、区)区域燃煤、工业、扬尘等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持续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工作,巩固提升舞钢市舞阳矿业矿区开采区域、郏县铸造园区、陶瓷园区、石龙区区域环境、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区域等专项治理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重点时段污染天气管控
34.成立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下设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和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做好全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错峰生产、污染管控的措施制定、调度通报、督导推进、奖惩问责等项工作。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实行每天24小时轮班值守、研判、调度,研判污染天气状况,及时指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责任单位: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
35.强化污染天气应对管控。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91号)、《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气攻坚办〔2016〕153号)等有关要求,根据气象、环保专业技术人员的研判分析结果,下达管控指令,各县(市、区)立即组织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管控措施和响应措施,采取必要的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抑制污染升级。
责任单位: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
36.加强污染天气管控情况督查。在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依据各县(市、区)轻度、中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工地清单,及时组织对敏感区域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污染管控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生产线。
责任单位: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
37.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工作实际,对水泥、钢铁、铸造等重点行业实施错峰生产,减少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八)持续做好禁烧禁燃工作
38.继续做好秸轩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轩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7年底,全市秸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区)达到90%以上。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秸轩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平政办〔2016〕58号)要求,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坚持秸杆焚烧约谈问责制度,持续加大秸轩禁烧力度,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39.加强烟花爆竹管控。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高新区要严格执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平政〔2016〕4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16〕3号)等有关要求,实施网格化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责任到人,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已经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规定严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没有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县(市、区),2017年6月底前要完成此项工作,并在2017年春节期间积极倡议不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
(九)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40.强化目标引领。依据我市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下达2017年各县(市、区)每月PM10、PM2.5限值及优良天数的指标。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分析,指导各县(市、区)依据PM10、PM2.5数据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以天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掌握工作主动,确保实现年度改善目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1.加快推进县级大气监测站点建设。积极推进县级大气监测站点建设,2017年5月底前,所有大气监测站全部与省、市大气环境监测平台联网,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共享、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2.提升环境质量预警预报能力。2017年6月底前,建设城市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基本具备空气质量指数预报能力、污染物浓度预报能力、首要污染物预报能力,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43.制定发布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制定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全面完成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全面完成蓝天工程各项目标任务。依据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逐一对照、确定任务,制定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谋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专题研究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在本方案重点治理任务的基础上,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强化治理措施,拓展治理范围,厘清工作责任,并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2017年1月底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及本地、本部门研究情况报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考核奖惩。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79号)要求,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责任书。
市政府对任务完成良好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工作消极被动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县(市、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政府属地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注重经济激励。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推动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县(市、区)要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企业错峰生产、燃煤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污染天气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工作,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