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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具"美丽的绿色食品名城”而驰名全国
来源:孙振    浏览:

依安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积淀,是特色经济县份,主要特色产品有“糖、鹅、乳、豆、菜、薯”等,被授予“中国紫花油豆角之乡”,以“璀璨的北国明珠”、“美丽的绿色食品名城”而驰名全国。

为鼓励资金雄厚、企业管理及技术设施先进的战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助推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第一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国内外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后,根据已缴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前3100%、后两年5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投产后,根据已缴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前360%、后两年3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三条:境内外客商投资出口创汇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税收政策外,在企业所得税扶持期满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四条:对跨区域设点办厂的企业集团落户我县投产后,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增部分地方留成的10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五条: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争取国家、省相关扶持资金。对于承担财源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它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争取到的国家和省专项资金100%拨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对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在企业建设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鼓励现有企业扩大规模和进行技术改造,提升产品档次,县政府可帮助协调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国内外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由县财政给予企业土地出让金(除政策性支出外)全额资金扶持。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缴齐后,由财政部门按实缴额度的50%给予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租赁方式供地的,租金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十条:对在工业园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缴齐后,由县财政给予企业土地出让金(除政策性支出外)全额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鼓励境内外客商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客商遵照产业基地总体规划要求,并按规划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前提下,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征用审批手续),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县财政。上缴县财政的土地出让金(除政策性支出外)用于该项目或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3年内免收县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财政支配使用的),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国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的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和高科技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与省规定必须缴纳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科技与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对需要引进的特殊人才,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办理调入手续,可低职高聘,晋升职称优先,妥善安排家属就业,视其贡献大小,由接收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子女享受与常住人口均等的受教育权利,并可自主择校。

第十六条:携带符合省、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成果、专利进入我县转化成果、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境内外客商,可协助申请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作进一步研发的,可协助申请省、市科技攻关计划支持。

五、服务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对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为投资商及其家属办理落户手续,子女享受与常住人口均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并可自主择校。

第十八条:对外来投资者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在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除违法违章及发生事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第十九条:新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时,招商引资局和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领办代办制。

第二十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干预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实行挂牌保护,发放“外来投资企业”标识牌,未经县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批准,除环保、安全、消防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二十一条: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可以先开工建设,除涉及消防、环保和安全等须省级审批的项目外,其他手续可后补办。

六、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除以上优惠政策外,对从事国家政策鼓励的高科技项目以及投资数额大、安排就业人员多、附加值高的企业,将根据其贡献大小,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优惠。

第二十三条:鼓励县域内民营企业扩大再投资,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的新办企业,新增税金5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颁布实施后,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正在执行的以原政策执行期满为止。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由依安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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