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招商网讯:(孙登发 杨晓艳)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嫩江县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嫩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本政策项目规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型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税型项目。
第二条 加工型项目、商贸物流型项目可享受的税收政策。项目正式投产纳税后,由县财政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将加工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商贸物流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分年限按比例拨付给企业。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100%拨给企业三年;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前三年100%拨付,后三年50%拨付;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前三年90%拨付,第二个三年70%拨付,第三个三年50%拨付。
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5年内,县财政按每平方米2元支持企业。
第三条 创税型项目可享受的税收政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税型项目,是各部门引进的,由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拨付给企业,头一年按2%奖励引荐人,3%奖励引荐单位;是乡(镇)引进的,由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90%拨付给企业,头一年按10%拨付给乡(镇)。
第四条 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先征后投,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条 土地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和商贸物流型项目,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依法征收,其地方净收益部分由县财政分别按80%、90%、100%投入给企业。
第六条 按上述政策投入给企业的财政资金,必须用于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实行报帐制。
第七条 实行“一条龙”代办服务,由项目引荐单位委派或由招商委员会指派“企业项目建设指导员”,对所引进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在创建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所服务企业纳税后,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用于引荐单位的奖励,连续奖励5年。
第八条 奖励政策。由县财政评审中心和税收督查办分别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纳税额进行评估确认,按项目规模大小、比例,分层次进行奖励。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型企业和3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企业的引荐人,在项目开工后,按项目各奖励2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加工型项目、商贸物流型项目的引荐人,项目建成后,按其固定资产总额的0.5%奖励;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1%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除兑现上款政策外,另奖一套100平方米楼房。
2、嫩江县干部中引进固定资产1亿元(含1亿元)以上、年缴纳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商贸物流型项目的引荐人,除享受上款政策外,符合条件的一般干部优先提拔为副科级,副科级干部优先提拔正科级,正科级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优先调整到相应的重要部门或重要工作岗位。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年缴纳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商贸物流型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奖励引荐人一个符合相应条件的县财政开支人员名额。
4、各乡(镇)引荐的20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型项目、3000万元以上加工型项目投产纳税后,由县财政将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连续三年拨付给该乡(镇)使用,用于补充乡(镇)经费。
第九条 其它政策。未经县纪检部门审批禁止到招商引资企业检查、收费;招商引资车辆获得通行证后,在县域内不卡、不罚、不扣;尊重外商生活和工作习惯,对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企业管理人员,优先照顾其子女入托、入学、升学;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拨付。
第十条 从事资源、能源开发项目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均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嫩江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孙登发 杨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