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创造优越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通河,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引资、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一)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可入驻通河县“小微”企业创业园区,所需用地由政府提供。
(二)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所需用地由政府提供。
第四条 收费政策
(一)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建设期免收县财政收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经营性收费,五年内一律按最低标准收缴。
第五条 税收政策
企业投产后,县本级财政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对企业予以奖励。
(一)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增值税50-100万元的,连续两年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年上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
(二)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扶持政策
(一)县财政担保公司对符合信贷担保条件的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二)县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向上争取贷款贴息、技术改造、品牌奖励、财源建设奖励等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县政府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四)自签订正式投资合同起,县招商局为企业提供全程领办、代办服务,快捷高效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五)对进入工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县政府负责搞好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电视网络建设和土地平整,达到“七通一平”的标准。
第七条 奖励政策
(一)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县政府对引资人可安排一名子女就业。
(二)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企业投产后,县政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1‰奖励引资人。
(三)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产后,根据县政府对企业提供政策的优惠程度,扣除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后,按照完成固定资产投入1-3‰ 的比例奖励引资人。
第八条 本政策规定的奖金为税后奖金。
第九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