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到我县建设生产加工型企业,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先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征地税费,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度,由县财政奖励企业。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先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征地税费,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各项征地税费额度,由县财政奖励企业。
第三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企业。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企业。
第四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条 对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年终县政府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以上资金奖励。
第六条 引进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项目,特别是几亿、几十亿元的大项目、好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第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泰办发〔2007〕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