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根据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新建项目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提供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使用年限为50年。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原则提供3—5万平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110元/平方米标准;
2、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3亿元(含3亿元)的,原则提供3—5万平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100元/平方米标准;
3、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原则提供5—7万平方米土地,综合地价原则执行90元/平方米标准。
二、税收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
2、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
3、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或扩大再生产。
三、收费政策
拟建企业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地方行政性收费免收(工本费除外),经营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四、特殊政策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牵动力大、产业链条长的产业项目及建立专项工业园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给予特殊政策。
五、扶持政策
1、投资于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地方政府可为其申报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
2、企业年纳税超2000万元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可为其申报财源建设项目。
3、企业建成后,可协调金融部门以土地、厂房、设备作抵押给予贷款解决流动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