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铁力农场产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转型跨越发展步伐,经伊春市政府同意,入园项目和企业可享受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项目准入条件
凡入驻园区投资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矿产初加工产业项目),其项目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符合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财税政策
对来园区投资新建的产业项目,通过支持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奖励。
1、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内,比照企业实际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6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比照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2、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在建设期内,比照企业实际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7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比照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3、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给予第2条政策外,再增加两年的减半奖励。
4、对高新技术产业、高科技产品和生产企业污染物达到零排放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比照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5、对已建成投产的企业再扩大规模1倍以上,新增生产能力享受第2条政策。
三、土地政策
对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所缴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按项目投资规模予以奖励。用于支持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贷款贴息。当年投产的,奖励幅度提高10%。
1、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80%奖励;
2、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按90%奖励。
3、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3亿元以上的,按100%奖励。
4、高新技术产业、高科技产品和生产企业污染物达到零排放的,按100%奖励。
四、收费政策
1、园区新上项目基本建设免收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供水、排水、供气按政府与供热、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单位确定的标准收取,其它部分免收。
2、新上项目投产后3年内免收市本级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园区所上项目建设期间和投产后3年内所有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标准收取。
五、引资政策
凡归属于铁力市招商引资落户园区的新项目,项目投产或运营后,市政府给予引资者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额度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而定。引进资金、项目与我市现有企业嫁接、合作、控股,由受益企业与中介人协商确定奖励额度并一次性支付。
1、对于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中介人5万元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于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至2亿元(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中介人11万元至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于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至3亿元(含3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中介人26万元至4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于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中介人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服务政策
1、园区为落地企业设立服务中心。对园区新上项目实行项目领办代办等“一站式服务”,确保限时办结。服务中心内设立金融服务窗口,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便捷的服务。
2、对新建的产业项目可以提供员工招录、培训、企业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3、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其子女在本市就学的,可在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理优先入学手续。
七、保护政策
对园区在建项目和运营企业予以重点保护。除突发事件或对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等必须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外,其它检查必须经园区同意方可进行。
八、附则
1、对个别投资额度大、产业上下游链条长、科技含量及产品附加值高、税收贡献较大的项目,在相关政策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确定相应优惠政策。
2、对科技型项目或产业化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帮助向国家和省争取项目贴息资金和科技创新资金。
3、我市本地企业和没有进入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新建产业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予以扶持。本政策未尽条款,执行《伊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本政策条款由铁力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5、本政策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6、本政策自2012年1 月1日起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