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场上下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大招商、招大商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生产加工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后,农场负责协调政府返还企业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三条:用电优惠政策
新办生产加工企业,年耗电300万度以上的,农场负责与市电业部门沟通,给予企业享受优惠用电价格。
第四条:用水优惠政策
生产加工型企业用水享受农场居民用水价格。
第五条:用地及厂房优惠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企业投资100万元以上,安排农场就业30人以上,以及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由农场补贴50%。
(二)外来投资企业,符合国家省、农垦总局产业政策的,给予优先申报各级项目和资金扶持。
(三)外来投资企业聘请的农场工人,需要职业技能培训的,农场出资协助企业在农场免费培训。
(四)投资农产品加工的企业,所需原材料由农场协调农户种植,为企业提供优质稳定的原料来源。
第七条:奖励优惠政策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经注册会计师和主管部门确认,凡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起到了引荐和介绍作用的企业和自然人,给予奖励。
1、一次性投资在50-300万元的项目,按3‰给予奖励。
2、一次性投资在300-5000万元的项目,按5‰给予奖励。
3、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7‰给予奖励。
4、鼓励投资企业打造名牌产品,对新创国家级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省级各牌的企业给予3-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资金领取时间
在项目投产运营半年内须办理奖金申领手续。
申领奖金时,须填写由农场商务部门印制的《招商引资奖励人员引进项目表》和《招商引资奖励人员资金申领表》,并按其要求提供到位资金证明材料等 ,由商务科汇同财务、工业、体改等部门审核和认定后方可领取。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办理奖励申报手续,须向受委托提供委托授权书。引资者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奖金的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但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第九条: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经绥化管局同意后给予解决。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农场商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