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经济开发区招商网讯:九三经济开发区对投资商表示感谢,现将九三经济开发区投资招商优惠政策对外公布。
一、准入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入驻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入驻农场工业园区。
(一)入驻园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入驻园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接纳工艺落后、设备陈旧、高耗能、高污染以及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入驻园区。
(三)入驻园区加工项目单个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九三经济开发区必须在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农场工业园区必须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已供土地上增加投资项目或租用开发区已建标准化厂房的,可不受此限制。
二、优惠政策
1、财税优惠政策
(1)落户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符合产业和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与企业相配套的园区基础建设。
(2)新落户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外经贸企业和兼营外经贸业务的其他企业,自办理外贸经营权(含边境小额贸易权)注册成立起,从事外经贸业务的,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
(3)鼓励支持九三管理局辖区以外的企业到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内注册登记,注册期限10年以上的,从注册登记日起,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4)对已入驻九三省级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产业和环保要求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将企业新增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级收入部分,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与企业相配套的园区基础建设。
2、电价优惠政策
新落户九三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执行黑龙江省规定的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或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3、申请政策
投资于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上级规定标准,将为其申报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
4、土地优惠政策
农场协调供地计划指标和报批。
5、对科技含量高、拉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和城镇基础建设急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