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省级开发区(园区)外设立的国内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不包括土地。
第二章 鼓励政策
第五条 对新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自建成投产实现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前两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县级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额县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对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自新建项目投产年度起(以前一年度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前两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较基数增量的县级留成部分100%的资金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相当于其当年实缴企业所得税较基数增量的县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
第六条 对新建或扩建项目涉及新增占地,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由县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奖励企业的发展。奖励比例: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将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和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50%给予奖励;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将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和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100%给予奖励。
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获得建设用地,且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收取的税费当年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第七条 对新上或扩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免收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凡在县域内新设立的企业,在经营阶段,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九条 凡到我县投资的域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及其企业员工子女入托、入学问题给予优先保障,免收借读费,享受同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对于落户我县项目,由县发改局负责,协同县行政服务中心,对项目审批进行全程跑办、跟踪、协调、督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和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区域性开发投资者,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政策。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县政府成立鼓励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工作的领导与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招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土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奖励实施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待项目投产且产生税收后,持企业营业执照、由审计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证明(外资按照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缴税证明、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县鼓励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县鼓励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审核,投资额度应以有资质部门核实为依据,以投资实际落地生效为准,确定是否应予奖励和奖励金额,形成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享受第五条政策的企业在初次申请后,不必再提出申请,在奖励年限内,每年初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税务部门确定奖励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同时无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符合节能减排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留成部分以投资实际完成年度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为准。
第十七条 省级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