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慈善基金会正式成立。今后,北京市慈善协会将不再单独开展募捐,其募捐功能将基本交给北京市慈善基金会,慈善协会将只负责慈善项目运作等。
记者从民政部门获悉,北京即将出台《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办法将明确“协会性质的慈善组织将不再具募捐资格”。
京华时报记者陈荞
■规范募捐
今后由基金会开展募捐
昨天,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在京正式成立,多家企业及爱心人士向基金会捐款共计8000万元。
据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秘书长唐崟介绍,北京市慈善协会开展募捐曾在2007年经过民政部批准,但由于北京市将修改募捐主体的资格,所以为了能够按照北京市的要求,更好地开展募捐事业,北京市慈善基金会应时成立。据介绍,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慈善募捐行为,让募捐更为公开透明化。今后,北京市慈善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运作,可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以后就由慈善基金会来开展募捐,慈善协会就不再单独开展募捐活动了,不过可以与基金会一起开展联合募捐。”唐崟介绍,慈善协会以后可以继续开展救助活动,并负责慈善项目的运作。基金会募集到的资金将用于救助困难群众、贫困学子、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并开展助老、助医、助学、助困、助残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灾害的救助等。
唐崟表示,基金会募集到的资金将用来支持北京市慈善协会,也可以自己开展慈善项目。其他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向基金会提出申请使用慈善资金,只要其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确实是为老百姓办实事,那么基金会就会给予支持,同时会要求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来使用这些资金。
■基金管理
重大支出须理事会审议
《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将严格基金的管理、核算、使用、审批,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的支出,由基金会项目部门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批;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五十万元以下(不含五十万元)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重大基金使用项目(五十万元以上)由秘书长提出具体意见,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报请理事会审议决定。
基金每年用于从事《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费用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理事会每年还须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监事、捐赠者及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出台办法
协会类组织将不再募捐
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首个地方性慈善法规——《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即将发布实施。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说,协会类的组织进行募捐没有规章可依,《办法》拟明确规定协会性质的慈善组织以后不再具有公募的资格,只有基金会才可以开展募捐。据了解,协会性质的组织包括北京市慈善协会在内的本市及各区县的行业协会等组织。
相关负责人称,而基金会的募捐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来开展的,下一步民政部门将从规范的角度,促使协会性质的慈善组织转型,或挂靠在基金会下面开展募捐工作,“政府将重点扶持基金会的募捐工作。”
■新闻链接
慈善基金会业务范围
募集善款
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
赈灾救助
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扶贫济困
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慈善救助
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慈善宣传
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交流合作
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境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