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的意见》,全方位明确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如把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学校不得拒收等等。这些新规的实施无疑让流动人口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户籍政策]
持居住证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户籍问题一直是流动人口最关心的话题,因为户籍是流动人口享受服务均等化的基础。对于流动人口的户籍问题,《意见》此次进行了明确。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户口准入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意见》还规定,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市市级(含省直管县)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居住条件]
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要改善流动人口的生活条件,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居住条件。《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置计划要考虑流动人口的基本需求,逐步把流动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此外,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多渠道、多层次、多途径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筹建公共租赁住房(员工集体宿舍),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凭居住证申请保障性住房。流动人口在当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意见》指出。
[卫生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与城市居民一样,可以享受到相同的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让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生活找到“家”的感觉。
此次《意见》要求,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要为流动人口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与常住人口同等建卡建册,提供免费保健服务;为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提供规范的儿童保健服务。此外,流动人口同等享受基本药物零差率等惠民待遇。
[社会事务]
流动人口办理社会事务更便利
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创业服务、职业培训信息和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可以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
本省户籍的流动人口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凭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相关出入境证件;可以在居住地凭居住证、居民身份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办理上述社会事务,提供便利。
[子女教育]
学校不得拒收流动人口子女
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流动人口子女符合接受义务教育条件的,持居住证与子女身份证明,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向居住地学校申请入学,学校不得拒收;学校因超过班额标准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入学。
“省会市根据其义务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可以对持居住证的年限作出具体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有居住地儿童少年同等权利。”《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学前教育的需求。
[社会保险]
流动人口办理保险要畅通无阻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意见》规定,在城镇单位就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流动人口在省内跨市就业,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出、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转移接续的限制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