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海口药业快步发展,海口市政府日前出台了《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若干规定》系列政策,扶助药业企业发展。
海口市将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1.5亿元,并以2003年为基数,连续5年每年从医药企业新增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中安排30%,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新建医药项目、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以及开发、引进国家一、二类新药和引进医药投资奖励等。
海口市对凡入驻政府批准的工业开发区的医药投资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地价按征地成本和1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收取;投资额在1—3亿元的,地价按征地成本和2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收取;投资额超过3亿元或投资额在3亿元以下但生产国家一、二类新药的,仅收取征地成本,免收本级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各医药园区还可以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租赁、分期付款等方式,促进入园医药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对新建医药企业(含医药包装、医疗器械企业),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从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5年全部投入该项目;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增值税和所得税省、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5年全部投入该项目。
医药企业联合、兼并、资产重组,以其房地产作价参股,将房地产投入到所投资、联合、兼并企业的,不征收营业税和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册资本增加一倍(含一倍)的,以上一年为基数,其新增税收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5年全部投入该项目。
鼓励国内外医药研究机构、大型企业和技术人员来海口设立医药研发机构。政府结合处置房地产,对环境适宜建立医药研发机构的“半拉子”工程,以低价处置方式鼓励医药研发机构购买,对以租赁形式入住的研发机构,三年内补贴50%房租。对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三年全额贷款贴息;对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上缴的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三年投入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