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农民工罗华平2010年以19万元价格,在海口和平北路购买了一间54.46平米的商铺,3年多后,罗华平要办理过户需交税款加滞纳金37余万元。昨日,海口地税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事做进一步说明,希望以该案例为契机,提醒广大购房者注意了解国家税法。记者罗安明
回应一:合同约定买方包税是当事人反映税费高的重要原因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根据地税局了解到的情况,罗华平2010年2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罗华平向吴姓房东购买玉和花园2栋12号铺面,面积54.46平米,按税后净价19万元进行交易,罗华平负担全部税费。罗华平在支付18万元后,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并从房东处获得房产证。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号第49163号的房产证上注明,该房为铺面,设计用途为商业,于1999年10月20日办理房产证。
2010年2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至今没有缴税并办理过户。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过后,按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系统开始自动计算滞纳金。海口地税局核对后认为,该房屋转让方应缴纳税费22万余元,滞纳金13.5万余元,共计35.6万余元。罗华平作为受让方应缴纳税款1.8万余元。“双方在购买合同中约定买方包税,是导致罗先生现在反映税费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个约定是否有效,有待司法部门裁定。”海口地税局局长林川说。
回应二:2011年以来已有不少商铺二手交易按评估价纳税
按照相关征税规定,海口市个人转让非住宅类二手房,以实际成交价格或交易评估额作为计税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并按实缴营业税税额附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际成交价格与交易评估额不一致的,按价格孰高确认计税收入。2011年起海口启动了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申报审核系统,对于地税局在税务管理、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房地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暂未列入该申报审核系统的非住宅类(商铺、商住房、办公楼、写字楼、仓库、车库等)二手房交易,均经政府涉税价格认证机构认定。该房屋双方共计37万余元的税费和滞纳金,是以60.5万元为计税价格得出的,而60.5万元的评估价,是委托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
“该房屋交易时间为2010年,当时房价上升较快,估计偏高或许与这个有关,但价格并非地税部门得出。”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2011年以来,已有不少商铺二手交易按评估价纳税,并非只有这套房。
提醒购房者:房产转让的计税价不等于净转让价
“这个案例中,合同约定买方包税,拖延过户产生滞纳金是导致当事人目前已无力支付税费的重要原因。”林川告诉记者,希望通过媒体提醒广大购房者,按税法规定,转让房产涉及的计税收入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确定房产的计税价格时,不仅包含了房产的净转让价格,也包含了房产转让时卖方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和换取的其他非货币利益。购房时约定净价购买一定要考虑,不是含税价可能引起的额外税收负担。罗先生可提供卖方相关信息,必要时对转让方的税款进行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