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黔东南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成功引进县外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
二、奖励标准
按引进项目正式投产或经营后,第一年上缴税收县级实际分享部分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四、奖励项目条件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
(二)引进项目应是县外投资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
(三)引进项目应是除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以外的产业项目。
(四)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资源开发以及其他项目,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五)对项目确认有争议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项目认定
(一)签约项目认定。申请奖励项目须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签约的项目,项目以签订的正式合同或正式协议等有效文本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奖金金额认定。以财税部门提供的有效票据为依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引资人认定
(一)投资者与县签订正式合同或正式协议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引资人。引资人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引资人申报备案登记。
(二)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人资格只认定1人,如委托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三)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项目申请奖励。
(四)对申请奖励的项目、奖励资金和引资人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和汇总。
七、奖金兑现
县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兑现。引进项目正式投产或经营1年后,由引资人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引资奖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引资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奖励申领材料,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引资奖励金额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应核拨的奖励金一次性拨付到招商部门专用账户,在县人民政府举行的集中兑现仪式上,向引资人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奖励工作管理
(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招商奖励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资金为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资金收入应依法纳税。
(三)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违反奖励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