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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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历史上民族结构比较单纯。解放前县境内仅有汉族、水家(今水族)、瑶(包括苗)、夷(今布依族)等四、五个民族。解放后,人口流入,外来干部增加,民族成份也相应增多。尤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荔波被批准为对外开放县,又建立起经济开发区,经济日益发展,人口流动日增,文化交流更加广泛。据1990年全国第4次人口普查结果看,全县共有22个民族。其中布依族人口最多,占全县总人口数的58.76%;其次是水族,占20.81%;汉族占10.2%;瑶族占3.33%;苗族占4.45%;其他占2.45%。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8次会议批准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荔波县于1953年在完成土改之后,根据党的民族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指示,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3年3月建立捞村和朝阳两个布依族自治乡(建州后撤销),同时从捞村乡分出建立姑类瑶族自治乡,从茂兰乡分出建立瑶麓瑶族自治乡。1957年6月1日改为瑶麓和瑶山山个民族乡人民委员会,1958年建立瑶麓和瑶山两个人民公社,1963年恢复瑶麓和瑶山两个民族乡建制实行乡社合一;两乡各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本民族乡的乡长、副乡长,对外仍使用公社管理委员会印章。
1984年撤销公社制,公社改为乡人民政府。荔波县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黔南州自治条例》报经省、州批准,先后建立水利、永康、水尧、瑶庆、岜鲜、水维等6个水族乡和瑶山、瑶麓两个瑶族乡。1990年底至1991年初,建镇并乡撤区,把瑶庆水族乡并归茂兰乡;水维、岜鲜两个水族乡与佳荣乡合并为佳荣水族乡;王蒙乡合并归瑶山瑶族乡;保留水利、水尧、永康3个水族乡和瑶麓乡建制不变动。至此,荔波县17个乡镇中,即有瑶山、瑶麓两个瑶族乡和水利、水尧、永康、佳荣4个水族乡。
通过民族乡的建立,各族人民普遍受到一次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各少数民族人民深深体会到:中国共产党是平等对待各个民族的,并且真诚地帮助各少数民族实现当家作主人。同时在这项工作中,又培养和锻炼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为进一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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