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宁军)在校门附近的通道会车时互不相让并弃车离开,西北大学一位教师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先后两次收到警方的行政拘留决定。经过两次复议和一次诉讼,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碑林区法院一审撤销。
>>事件
俩车通道顶牛车主弃车离去
刘先生是西北大学教师。今年初,在通道上的一次停车事件让他整整应付了一年,几乎被拘留。
1月25日上午8时30分,刘先生接到家人的电话,“说我母亲心脏病突发”。于是,他赶紧从西大新村家属院开车去看望,行至西大附中门前约20米时,一辆车相向驶来。“家属区的通道比较窄,路边还停了一排车,就只能过一辆了”,他说,一般情况下,会车都在校门口开阔区域,当时自己要倒车不现实,于是主动停车,希望在校门口会车。“但不知为何,那辆车越过开阔区,顶在我车前”,交涉无果,他决定请保安出面处理,返回家中骑自行车准备去物业办。“当时两名保安到场,我建议保安请那辆车让道,可驾驶室已经没人了。”他称自己只能放弃开车,骑着自行车离开。
当日中午11时、下午1时,他两次接到学校保安要求挪车的电话,“当时我还在医院照顾母亲,就说等忙完就挪,拖车也行。”下午2时,他返回后发现车被锁了,随即找砖块将锁砸开。在随后与保安的争执中,刘先生被打伤,其家属和社区保安先后报案,3天后,他接公安碑林分局太白路派出所通知作了笔录。
>>警方
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7日
3月10日,碑林警方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刘先生拘留7日的处罚。之后,刘先生提出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暂缓执行。5月底,西安市公安局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6月26日,公安碑林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新调查取证证实,刘××的行为严重扰乱校园周边和小区秩序”,认定刘先生将车强行停放在西大社区附中门口的通道上,致使交通堵塞近8小时之久,经学校保安电话联系,车主均未挪车,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其拘留7日。同日,警方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刘先生再次申请行政复议,9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
>>法院
影响教学秩序但非情节较重
刘先生认为,警方没有证据证明他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件发生全过程中,西大附中自始至终没有报案。”10月9日,刘先生向碑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碑林警方的处罚决定。
公安碑林分局答辩称,刘先生起诉理由不成立,其“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合法合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先生将车辆停放通道上数小时,应认定已经对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了影响,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但原告的行为不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形,故碑林警方作出的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此外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最终认定,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近日,一审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公安碑林分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延伸阅读
南宁一女子停车堵门被行政拘留10天
停车堵门、堵路并不少见,但因此被处行政拘留的网上却不多见。今年5月,南宁一名女子因拒交3元停车费,赌气将车堵在一小区的出入口,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的通行,被当地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日。
相关法律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