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弥勒县撤县设市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提出,撤销弥勒县,设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原弥勒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为弥勒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弥勒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2017年,与全省县(市、区)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草案提出,弥勒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弥勒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员,弥勒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弥勒县人民法院院长、弥勒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市长、副市长,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人民法院院长、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检察院检察长。
弥勒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弥勒县地方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为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王云)
(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