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2月16日电(记者姜伟超)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日前对肃南县金源煤矿“1·3”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做出批复,根据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该起事故的33名处理责任人受到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政纪、党纪等处理。
1月3日凌晨,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金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为逃避责任,金源煤矿对该起事故进行了瞒报。1月9日,举报人拨打甘肃省金昌市“12350”事故举报电话对该起事故进行了举报,金昌市安监局将举报情况通过《案件移送书》交由张掖市安监局按程序接报处理。经有关部门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接到举报后,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监察分局牵头,会同甘肃省有关部门和张掖市政府,依法成立了金源煤矿“1·3”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组。甘肃省委、省政府派出督导组,对张掖市安全生产工作和该起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督导督查。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介绍,调查组对事故发生原因经过等事实进行了核查,对瞒报责任进行了详细认定,根据调查结果,该起事故共处理责任人33人,其中对金源煤矿“1·3”透水瞒报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金源煤矿项目部经理路某等4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起事故中负有重要或主要责任的9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该起事故中另有20名公职人员因负有监察、领导等责任受到开除公职、撤职、开除党籍等政纪、党纪处分。甘肃省对事故煤矿及相关责任人行政罚款合计879.998万元,甘肃省煤监部门已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该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