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上午从市住建委获悉,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要求政府所属机构或指定机构、产业园区、社会单位、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等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该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供的要件和办理流程。
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登记可按套或楼栋制发房屋所有权证;对于独立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再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等,进一步简化了流程。
为保障公租房承租家庭权益,《意见稿》强调了公共租赁住房在房屋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受到限制,必须由市区住保部门严格把关。
有关内容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网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