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融资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
乙方(以下简称出资方):
第一部分 融资方式
1.代理人为改善公司经营,充实经营资金,向出资方进行现金融资并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2.各方出资金额以及所占融资总额比例如下:
代理人:人民币元,持有资金所占比例40%
出资方:
人民币元,持有资金所占比例20%
人民币元,持有资金所占比例20%
人民币元,持有资金所占比例20%
3.代理人与出资方所缴纳的资金存入共同设立的“联名账户”中,采用共同办理的资金提取方式。该“联名账户”用于支付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各项运营费用、其他必要开支以及存入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各方应当遵守《中国工商银行银行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
4.融资方与代理人按照其出资额分享公司的经营利润。
第二部分 各方权利与义务
代理人权利
1.代理人有权使用所融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2.代理人负责公司治理。
3.代理人主导公司经营决策
代理人义务
1.合理使用融资资金
2.支持各出资人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出资方权利
1.知晓融资方以往业绩
2.参与融资方生产经营活动,享受一定的劳务报酬,分享融资方利润。
3.参与融资方经营决策。
出资方义务
1.支持代理人对公司的治理
第三部分 利润分配
1.公司经营所得的净利润应按各方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2.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各项财务报表
3.经过各方达成一致,可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第四部分 融资方与出资方行为限制
1.各参与者,不得做出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
2.各参与者,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承揽业务,一经发现,责任方应不得取回所投融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当放弃当年应分利润
3.出资方进行撤资的,应当将其所持融资份额优先转移给其他参与方;代理人进行撤资的,应当参照本协议的清算条款执行。
第五部分 清算条款
1.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各参与方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运作时,本协议终止,联名账户中账户余额按第一部分第二款投资比例返还完毕之后,出资人和代理人所投入资金的融资关系随即消灭,不得向其他各方主张相关债权。
2.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各方应当享有的物权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不受本条款的影响,无需清算程序,有另外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六部分 争议处理
1.各个参与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各方平等的原则,根据相关协议以及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
2.必要时可通过相关司法程序或者广州地区有关的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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