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以来,甘肃省金昌市实施千亿元大招商活动,政策十分优惠。具体政策如下: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转型跨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积极争取兑现落实国家给予我市新材料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国家级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及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的各项支持政策。按照《金昌市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金昌市促进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金昌市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优惠政策,由市财政每年列支一定的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土地政策
(一)对供水、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水利、铁路、公路、水路、民用机场等能源、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根据划拨用地政策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按照本政策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凡进入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投资鼓励类发展产业、用地集约且为国有未利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价格最低可优惠至38元/平方米,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土地价格最低可优惠至25.2元/平方米。
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合理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土地出让金先缴后扶持的政策;项目建成达标后,上缴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应上解、提留的各类相关费用后,差额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企业设施配套、技术改造等。
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期土地出让价款缴纳50%,剩余价款应在一年内缴清。
第四条 财政税收政策
(一)凡在金昌投资新办的各类企业,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支持范围的,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市县(区)财政留成的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前二年100%、后三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之后,视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继续给予五年的扶持。
对年纳税额1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30%予以扶持。
对年纳税额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20%予以扶持。
对年纳税额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对市县(区)财政贡献的10%予以扶持。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进入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堡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免收地方留成的从立项到建成的各类行政管理性收费。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补贴企业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10个工作日内拨付企业。
(二)工商注册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地震安全评价费、气象避雷装置安全监测费等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用电政策
营造优良的用电环境,确保企业用电安全,积极争取优惠电价政策,支持高载能项目在我市投资发展。(附2012年现行用电价格表) 第七条 投资服务保障
(一)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循环经济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对招商引资项目,凡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其他投资企业,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三)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抓责任制,确定专人协调、跟踪落实。
第八条 对其他投资类项目,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并视具体情况给予优惠。
第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金昌市鼓励投资优化服务若干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政策由金昌市招商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