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诚邀海内外精英前来投资,政策十分优惠。按照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金政发[2012]94号)精神,其优惠政策如下:
一、土地使用
第一条 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满后可依法继续延长。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条 投资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用地(除耕地外)和收购、兼并本市企业用地均可无偿划拨。如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的,可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兴办合作项目,我方以土地作价作为出资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下浮30%-50%。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两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对投资额50万-100万元的,土地使用费免征3年,101万-200万元的免征5年,201万-500万元的免征7年,501万-1000万元的免征10年,1000万元以上的免征15年。
二、税费征收
第四条 投资新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其上缴财政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三年按50%返还。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企业所得税再按50%延长返还两年。
第五条 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再全额返还三年。
第六条 凡在本市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区内的投资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增容费。高新技术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引进外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照金政发[1999]51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为引进资金的3%-5%。对引进资金用于合作、合资企业的,由受益企业或项目业主奖励;用于独资企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的,由地方政府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服务承诺
第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限时办理制度。凡项目申请资料齐全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由市引智引资办负责协助办理有关证照手续。
第九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关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对外来投资企业收费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执法人员到企业收费和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对《收费登记卡》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并有权拒绝未经地方政府批准的检查。
第十条 依法为外来投资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投资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外来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地方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并负责协调赔偿。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在市内就医、子女入托入学以及水、电、暖等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一律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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