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3月31日电(记者 马姝瑞)合肥市政府30日下发了“关于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落实“国五条”的细则,合肥市明确了今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的“上限”,并要求已备案的商品住房3个月内不得涨价。但对于此前“国五条”中提出的出售二手商品住房按照差价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如何执行,合肥市此番出台的通知中并未提及。
合肥市提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防止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确保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即名义增幅减去CPI。
合肥市要求,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凡已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在3个月内不得向上调整。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物价、房产部门指导的商品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暂不予以价格备案、房产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于价格上涨过快的项目,由税务部门会同物价、房产部门及时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今年,合肥市还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全年新开工3.9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1.6万套。2013年底前,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市住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