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财建〔2017〕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环境保护厅(局)、农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相关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市场运行,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拟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有关要求,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提升环境公共服务质量,深入推进供给侧改革。
(二)基本原则。以全面实施为核心,在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方位引入市场机制,推进PPP模式应用,对污水和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各环节进行系统整合,实现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和垃圾处理清洁邻利,有效实施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通过PPP模式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以因地制宜为基础,加大引导支持力度,强化按效付费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市场机制原则协商确定PPP模式实现方式。以规范操作为抓手,严格执行财政PPP工作制度规范体系,防止变相举借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深入推进相关领域内PPP改革。以提升效率为导向,增强相关领域内项目融资能力,畅通社会资本进入渠道,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三)总体目标。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PPP模式。尽快在该领域内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统一、规范、高效的PPP市场,推动相关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结构明显优化。
二、实施要求
(四)适用范围。政府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各类资产参与,或以公共部门身份通过其他形式介入项目风险分担或利益分配机制,且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及物有所值评价通过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领域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
(五)实施内容。符合全面实施PPP模式条件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政府参与的途径限于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间应签署PPP协议,明确权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并通过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PPP项目公司实现项目商业风险隔离。政府可以在符合PPP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但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不得对项目商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六)规范操作。确保污水、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质量,规范项目发起、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各环节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等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各项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税费政策。严格合同管理,相关合同文本中应明确有关绩效考核、按效付费条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七)有序实施。各级财政和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经济属性、受益范围和行业管理模式等情况合理确定介入项目的政府层级及部门。根据项目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强度,合理确定公共资源介入程度。严格约束政府行为,削减行政审批,杜绝对市场运行的不当干预。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该领域内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着力推动市场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三、支持政策
(八)优化财政政策。大力支持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未有效落实全面实施PPP模式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相关预算支出。各级地方财政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领域财政资金转型,以运营补贴作为财政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从财政资金中安排前期费用奖励予以支持,逐步减少资本金投入和投资补助。加大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涉农资金整合中充分统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相关支持资金,扩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形成资金政策合力,优先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的项目。
(九)完善行业管理。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相关工作的指导,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有关规划,督促相关项目加快落地实施。通过全面实施PPP模式,有力提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和项目管理水平。区域流域环境治理总体方案内、外,以及城市、农村的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得到有效统筹协调,并同生态产业及循环经济发展、面源污染治理有效衔接。建设完善项目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及环保指标监测与监管体系,建立形成基于绩效的PPP项目收益机制。
四、组织领导
(十)工作机制。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以“中央引导、地方推进、市场配置资源、模式全面实施”为主线,建立中央规划部署、地方贯彻落实、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
(十一)地方责任。各级地方政府是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PPP模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逐级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相关工作的考核。
五、其他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1日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
国资发财管〔2017〕192号
各中央企业: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投融资机制、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努力拓展市场,积极探索开展PPP业务,在推动自身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有力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中央企业境内PPP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战略引领,强化集团管控。
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健全本企业PPP业务管控体系,稳妥开展PPP业务。
一是加强战略引领。立足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定位,结合企业战略和发展方向,充分考虑企业财务资源和业务能力,规划本企业PPP业务发展。PPP业务较为集中的企业应编制PPP业务专项规划,优化PPP业务布局和结构。
二是完善全过程管控体系。建立健全PPP项目管理制度,从预算约束、事前可研决策、事中项目实施管理、事后投资评价等方面细化管控流程,构建权责明晰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投资、财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管控合力。
三是加强集团管控。明确集团对PPP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子企业的具体管理责任,由集团总部(含整体上市的上市公司总部)负责统一审批PPP业务。
四是依法依规操作。加强投标管理及合同谈判,严格执行合规审查程序,切实防范PPP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风险,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二、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项目质量。
各中央企业要将源头管控作为加强PPP业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细化PPP项目选择标准,优中选优,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有效应对项目占用资金规模大、回报同期长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是聚焦主业。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环节特征准确界定集团主业投资领域,认真筛选符合集团发展方向、具备竞争优势的项目。将PPP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严控非主业领域PPP项目投资。
二是坚持“事前算赢”原则,在项目决策前充分开展可行性分析,参考本企业平均投资回报水平合理设定PPP投资财务管控指标,投资回报率原则上不应低于本企业相同或相近期限债务融资成本,严禁开展不具备经济性的项目,严厉杜绝盲目决策,坚决遏制短期行为。
三是认真评估PPP项目中合作各方的履约能力。在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中,优先选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入库项目,不得参与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项目。
三、严格规模控制,防止推高债务风险。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关注PPP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综合分析本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量和资产负债状况等,量力而行,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
一是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股权和债权资金、由企业提供担保或增信的其他资金之和,减去企业通过分红、转让等收回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
二是集团要做好内部风险隔离,明确相关子企业PPP业务规模上限;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2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
三是集团应加强对非投资金融类子企业的管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监管政策,不得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四、优化合作安排,实现风险共担。
各中央企业在PPP项目中应充分发挥项目各合作方在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合理确定股权比例、融资比例,努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切实做好项目运营合作安排,实现合作共赢。
一是落实股权投资资金来源。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需要积极引入优势互补、协同度高的其他非金融投资方,吸引各类股权类受托管理资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参与投资,多措并举加大项目资本金投入,但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本应由其他方承担的风险。
二是优化债权资金安排。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建立PPP业务合作关系,争取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匹配好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
三是规范融资增信。在PPP项目股权合作中,不得为其他方股权出资提供担保、承诺收益等;项目债务融资需要增信的,原则上应由项目自身权益、资产或股权投资担保,确需股东担保的应由各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担保。
四是做好运营安排,探索多元化的项目回报机制。结合企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PPP项目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对于尚不具备专业化运营管理能力的项目,通过合资合作、引入专业化管理机构等措施,确保项目安全高效运营。
五是积极盘活存量投资,完善退出机制。根据自身和项目需要,持续优化资金安排,积极通过出让项目股份、增资扩股、上市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盘活资产、收回资金,实现PPP业务资金平衡和良性循环。
五、规范会计核算,准确反映PPP业务状况。
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规范PPP业务会计核算。
一是规范界定合并范围。根据股权出资比例、合作方投资性质、与合作方关联关系(如合营、担保、提供劣后级出资等),对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的参与程度,风险回报分担机制,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对PPP项目的控制程度,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对确属无控制权的PPP项目,应当建立单独台账,动态监控项目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严防表外业务风险。
二是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定期对PPP项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收费权、股东借款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重点关注实际运营情况与项目可研预期差距较大、合作方付款逾期等减值迹象,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防范资产价值不实。
三是规范核算项目收益。同时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合理划分和规范核算各阶段收益。
六、严肃责任追究,防范违规经营投资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对PPP业务管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集团PPP业务的审计与监督检查,不断提高PPP业务投资经营管理水平。要对PPP业务经营投资责任实施规范化、科学化、全周期管理,完善决策事项履职记录。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埋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各级经营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各中央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已签约PPP项目,根据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加强管控,提出应对措施。
对存在瑕疵的项目,要积极与合作方协商完善;对不具备经济性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项目,要逐一制定处置方案,风险化解前,该停坚决停止,未开工项目不得开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7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
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财社〔2017〕455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精准施策,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养老服务工程包,在全省投资、建设一批有代表性的养老示范项目,推进我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养老PPP项目尽快生成落地。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
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精准施策,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养老服务工程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盘活、完善存量养老服务设施,兴建一批养老+医疗+旅游+教育+文化等多功能综合性养老项目,增加有效供给能力,提升服务品质,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2017年一季度前,各设区市要推出不少于2个工程包,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养老实际进行安排,年底前落地率应达到50%以上。为发挥规模效应,优先安排体量较大、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责任主体
养老服务PPP工程包实施单位为各级民政部门,其中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服务PPP工程包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设区市或县级民政部门负责PPP项目准备、采购、移交和监管等工作,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实施单位与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合同》,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
三、实施要求
对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高、操作相对成熟的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具备运营条件、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进行“强制”识别论证,鼓励运用PPP模式。
(一)编制方案
以市、县级为单位编制区域内养老服务PPP工程包实施方案:
1.对于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高、操作相对成熟的新建养老项目,主要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即政府将新建养老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合作期满将项目移交还给政府。如较大型的养老机构、养老综合体、养老社区、养老产业园区等。
2.对于改扩建养老项目,主要采取“改建-运营-移交”(ROT)模式,即政府将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现有养老服务设施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进行投资、改扩建和运营,合作期满将项目移交还给政府。既可以独立成包,也可以与辖区内的其它养老服务设施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整合组成新的PPP项目工程包。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融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以及跨行业的关联项目,实行规模经营和全生命周期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工程包的整体盈利能力。
3.对于已经建成的养老项目,主要采取“委托运营”(OM)模式,即政府将存量资产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进行运营维护,合作期满将项目移交还给政府;或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经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养老服务质量。
各地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灵活采用或组合采用符合操作指南要求的其它类型PPP模式进行合作。
整体规划的项目,可在明确发展规划、项目边界条件和调整机制等要素条件后,整体招标、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合作期为30年以内。
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包项目,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实施方案。涉及存量项目的,还应依据项目的历史资料和资产评估资料等进行编制。工程包PPP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产出说明(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机构人员条件,提供服务内容和绩效要求等)、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框架和采购方式等内容。
(二)投资回报
社会资本主要通过市场化方式收取养老服务费、政府购买公益性养老服务、政府补贴等获得回报。社会资本投入工程包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10%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允许社会资本配套建设符合规定的医院、疗养院及附属设施等经营性项目提高盈利能力。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互联网+”创新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和投资回报水平。经测算社会投资人难以达到经济平衡的项目,可采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公建民营等方式灵活配置,提高项目可经营性。政府对项目的支出责任纳入同级政府中长期预算规划。对使用者付费的收取,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三)设施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养老设施建设标准等政策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老年养护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乡镇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设。
(四)服务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等规范标准要求,结合工程包各子项目具体情况,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标准和服务数量等,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和评价考核机制,接受各方监督。政府给予运营补助的,应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资本应满足机构、人员、管理、服务、环境与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基本条件,鼓励医养结合,引入医疗机构或团队参与工程包合作。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项目用地
各地要把养老PPP工程包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规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PPP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由PPP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各级政府不得以企业所有制形式等原因限制相关用地程序审批。
(二)实行专项补助
1.建立以奖代补机制。省级财政对2017年底前实现PPP工程包(引入社会资本金额不低于0.5亿元)落地的市、县进行奖励,其中引入社会资本金额在0.5亿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支出。
2.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开办补助为:自建用房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万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0.5万元,分5年拨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或从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省和设区市财政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各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级补助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床位运营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每年每床不低于20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余由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列入PPP项目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机构同等的补贴政策。
3.当地政府对已建成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等给予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0.5万元的运营补贴,农村幸福院可比照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运营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安排。
4.社会资本出资配套建设的医院等项目,当地政府要积极协助其相关医疗项目的收费纳入各级医保报销体系。
5.支持加快前期工作,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规模,省级财政对县(市、区)PPP工程包安排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并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录入财政信息平台后下达。示范项目奖补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PPP工程包项目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三)融资增信
对民营资本投资占股超过50%的PPP工程包项目,福建省PPP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方式对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债权投资资金成本不超过市场同期融资成本。符合国开行、农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的,各地政府要积极协助争取支持。2017年底前,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PPP工程包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对重点领域PPP工程包项目,支持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子项自先行审核放贷。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PPP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
五、工作机制
(一)项目审批机制
各地要建立PPP工程包项目“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查、告知承诺”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工程包内的项目可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可将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工作与PPP项目招投标同步进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完全采用使用者付费,没有财政支出或资源补偿的项目,各地可简化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提高项目审批进度。根据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应明确项目造价审核认定办法、工程变更处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竣工决算办法,保障社会资本和政府双方的合法利益。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应限时办结,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PPP项目涉及医保审批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二)公平竞争机制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选取合适的采购方式。合理设置项目的资格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和市场测试,按法定程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资本,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社会投资。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对已在省内投资运营养老服务项目的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
(三)组织协调机制
各设区市、县级政府要按照“一包一策”的要求,组建推进工作班子,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挂钩,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为养老服务工程包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做好项目策划、实施方案编制、推进实施等工作。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工程包项目PPP模式的指导和服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配合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各地要在2017年3月底明确拟推出的PPP工程包项目,并由市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督导监管机制
各设区市、县级政府要将PPP工程包列入重要工作议程,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督导,推动PPP工程包项目实施进度。同时,牵头部门必须真正负起责任,全程参与、积极推动项目的生成、落地,并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高效、平稳地推进。根据PPP项目的投资额、完成进度、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社会影响力、行业地位等指标,建立PPP项目评价体系,完善PPP项目的运营、管理及监督机制,提升PPP项目整体效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相关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的重要意义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开始在基础设施领域引入PPP模式,经过30多年发展,为持续提高我国基础设施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经济新常态下,继续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有关工作,有利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稳增长、补短板、扩就业、惠民生;有利于打破基础设施领域准入限制,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激发经济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切实做好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PPP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共同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项目储备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切实做好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和储备管理等工作,充分掌握了解各行业PPP项目总体情况。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各项工作。
三、推行项目联审
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工作模式,提高审核效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规划衔接性、PPP模式适用性、财务可负担性以及价格和收费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
四、做好项目决策
加强项目可行性研究,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充分考虑项目的战略价值、经济价值、商务模式、可融资性以及管理能力,科学分析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断优化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方案及工程投资等。
五、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
积极探索优化基础设施项目的多种付费模式,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投资股权少分红、不分红等多种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提高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增强项目吸引力。鼓励加大项目前期资本金投入,减轻项目运营期间政府支出压力。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
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价格改革,合理确定价格收费标准,依法适当延长特许经营年限,提供广告、土地等资源配置,充分挖掘项目运营商业价值,建立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类项目的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既要使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也要有效防止政府和使用者负担过重。
六、规范项目实施
对确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依法签订规范的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履约监督、信息披露等内容,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项目实施期间社会投资人出现重大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可抗力等事项,需要政府提前回购的,要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妥善做好项目移交。项目结束后,适时对项目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科学评价项目绩效,不断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
七、构建多元化退出机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推动PPP项目与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相结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丰富PPP项目投资退出渠道。提高PPP项目收费权等未来收益变现能力,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增强PPP项目的流动性,提升项目价值,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八、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作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接,完善保险资金等参与PPP项目的投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规划咨询、融资顾问、财务顾问等服务,提前介入并帮助各地做好PPP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融资风险控制、社会资本引荐等工作,切实提高PPP项目融资效率。
九、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和外商投资
树立平等合作观念,多推介含金量高的项目,给予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与PPP项目。招标选择社会资本方时,要合理设定投标资格和评标标准,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探索在PPP项目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组建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商资本共同参与的项目公司,发挥各自优势,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引导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基金等,拓宽民间资本、外商资本参与PPP项目渠道。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
十、优化信用环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投融资领域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并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履约能力,优化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用环境。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形成合力,抓好落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对各类社会资本一视同仁。加强PPP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各方对PPP的认知程度,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保障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顺利推进。对其他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