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晋江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推进人才资源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产业融合与服务转型、本市培育与市外引进、加快发展与依法监管相结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和优秀人才向晋江市集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初步建成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产业不断壮大、高端服务业快速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家以上,集聚规范化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家以上,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10名以上、骨干人才100名以上;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初步显现,区域性服务品牌基本形成。到2020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进入国内同等城市先进行列,较好地满足晋江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政策措施
(一)扶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平台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晋江市创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基地、服务街区等集聚平台,吸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充分发挥其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对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的集聚平台,从以下三个方面给予扶持:
1.鼓励建设配套设施。对集聚平台投入建设的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按实际投入金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的20%给予运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吸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平台每吸纳1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入驻发展1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的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发挥作用。对为晋江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平台,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二)加快引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其与本市企业合资合作。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对在本市新设立并运营1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以下三个方面的优惠待遇:
1.提供办公场所补助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晋江市购置办公场所的,按购房款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晋江市租用办公场所的,自其签订租用合同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第1年6元/平方米·月、第2年5元/平方米·月、第3年4元/平方米·月,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助。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转租。
2.提供融资支持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生的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按银行同期利率30%的额度给予贴息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提供综合奖励
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晋江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度,给予分级分档奖励。
(三)全面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
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转型升级,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由低端向专业化、中高端方向发展,努力形成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
1.支持服务产品创新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网络招聘、薪酬管理、信用调查等新兴业态和产品,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予以扶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研发或与高等院校合作研发,加快新知识、新技术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转化或应用,优化产品结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推进行业品牌建设
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名牌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泉州市知名商标、名牌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3.实行人力资源开发奖励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本市企业引荐海内外优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荐的人才经本市自主申报后入选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的,按每人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标准,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荐的人才被认定为本市第1-5类人才并常年在本市工作的,按每人10000元、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的标准,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荐的人才属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毕业,在本市企业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工作合同的急需紧缺人才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取得上述学历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鼓励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根据参加培训对象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等级,按高级工500元/人、技师10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
1.实施行业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使用的行业优秀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政策实施范围,按其所属人才类别给予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2.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研修培训计划
对参加由本级以上政府部门或高等院校、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活动且培训时间达24课时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缴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补助名额最多3人/家·年。
3.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计划
对经全国统考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4.实施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对参加培训并取得四级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费用1000元以下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培训费用1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
(五)着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环境
1.建立推介平台
依托晋江人事人才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开辟优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展示推介专栏,为用人单位寻找优质、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提供便捷渠道。举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对接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介会等活动,集中推介人力资源服务特色产品,为人力资源开发和配置提供合作平台。
2.加强行业监管
完善日常监管制度,通过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手段,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着力打击非法中介,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全防范。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建立行业诚信档案。
3.开展评优活动
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晋江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品牌机构”和“晋江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加强对优秀行业标杆、优质服务项目、行业领军人才的宣传报道,树立行业品牌形象,提升社会美誉度。
4.引导行业自律
指导组建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服务、自律、协调”的功能,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引导行业公平竞争、诚信服务、自我约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接政府部门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市直有关部门参与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负责重点目标任务的组织推进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强资金扶持。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主要用于行业规划制订、政策兑现及表彰奖励、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领军人才引进、重大活动举办等。
(三)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平台、机构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或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行政许可,在晋江市注册登记,从事猎头、咨询、测评等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二)除特别规定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符合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8日